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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诉讼

[转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诉讼书<一> (2011-08-16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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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诉讼书<一>作者:期期

 

   原告:李莲英,女,66岁,汉族,农民,广西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塘寨屯人。

 

   被告:韦素荣,女,56岁,汉族,农民,广西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塘寨屯人。

 

   被告:谢金球,男,54岁,汉族,农民,广西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塘寨屯人。

  

   <一> 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 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3年春,原告在生产队还未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在自家屋后的自留地种下了一批杉树和板栗树,并精

心护理和经营。1987年,我村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在生产队成员代表大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这块地<右边

与正强承包的山林交界,左边与黄思纯承包的山林交界,并沿山脊上到覃唐德的茶山脚为止>既然原告已栽种有

苗木,就没有评给谁,因为就在屋边,就作为原告自留地,作为原告家庭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使用。

 

    然而,到了九十年代末,一夜之间,原告所种植的63棵已经成材的杉树被被告砍得精光,当时,由于原告家

中无人在家看管,待到一切已成事实时,因为没有当场捉赃,我们只好忍声吞气。

    2007年秋天的一天,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要全部砍光原告栽种的已有收获的板栗树时,本人曾当面阻止

过他,并多次与其交涉,可是被告却说本人的这块自留地本来就是他的,经营承包合同证书上就写有,因此他有

权处理这块土地上的所有一切。到这时,原告回家查看家庭土地承包合同证书才知道,原告这块地在我村实行土

地承包之初,在没有经过生产队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私下早已越权发包给被告。对此,原告曾经多次向村委

反映,甚至向乡政府反映过情况,但是上面一直未派人来解决。

 

     2010年9月,我村搞林改,原告在大会上又提起本案,可是在会上村委和乡政府都无法解决这件事,给原告

的答复是等县纠办来解决。可是一年又即将过去了,上面一点动静也没有,如今,眼看事态一步步恶化,几乎演

变到了要动用武力解决的地步。为了不至于出现血光之灾,为了不至于出现命案,对此,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被告谢金球违反宪法和法律,擅自越权发包的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做出公正

的裁决。

     1987年,被告谢金球当时作为生产队队长,在实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时,本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承包方案应依法经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是,在落实原告屋边的自留

地时,却反其道而行之,会上一致同意不再评原告这块自留地,在私下里,却擅自把经会上大家没有异议栽种有

原告杉树和板栗树的自留地发包给被告韦素荣<当时其父黄庆能为户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的第七条,第十八条的第二,第三款。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

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因此,请法院判决被告谢金球与被告韦素荣私下

越权签订和填写的关于原告屋边的这块自留地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

土地或山岭,自留地长期归农民所有,种植物归农民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国家鼓励和

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但是,身为生产队长的谢金球,在明知没有经过集体代表大会决议擅自私下越权发包和填写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为非法的情况下,还是偷偷帮被告韦素荣填写证书,擅自把原告屋边的自留地划给被告,使得被告韦素荣一

家有恃无恐,长期以来,一直在霸占随意砍伐着原告在自留地上所经营的一切,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综上所述,被告谢金球因私下与被告韦素荣签订的关于本人屋边这块自留地作为其承包地的合同属

于无效合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

定,被告谢金球,被告韦素荣均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蒙受的损失。即归还我被砍伐的63棵杉树,还有被

砍伐的板栗树,并立即停止继续砍伐并毁坏我屋边这块自留地的恶劣行为,同时请求法院责成县,乡,村三级土

地主管部门,重新开会审议通过,早日促成原告屋边的这块自留地的归属,从而得以早日杜绝命案随时可能的发

生。为此,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违约

规定,在宪法的原则下,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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