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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经济法考点:劳动合同法
司法考试2014经济法考点:劳动合同法。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加重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基本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1 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对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可裁可审,并非仲裁前置,区分与劳动争议。
2 效力的独立性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1)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A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无须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E 因用人单位过错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G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固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