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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可否作为权

     在办理案件和做电视节目时,经常有当事人拿着五十年代初由彭真市长(有的文本还有吴晗、张友渔副市长附署)签署的、落款时间为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来咨询是否可以作为主张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虽然本人已经做出相关的回复,做了否定的答复,但鉴于此类问题或有更多的网友也可能遇到,现将近日得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刊载于此,以便网友能全面理解领会这一政策精神、更好地处理此类问题。

 

附:

关于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

《土地房产所有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注明的土地已全部转为集体所有,注明的房屋个人拥有所有权。

因此,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证》已自然失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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