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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医患纠纷 患者适用《消法》追偿?
近年来由医患矛盾引发的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医护人员遭到语言攻击和暴力袭击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个别患者对医护人员要求过高,对医疗结果不满意,继而殴打和辱骂医护人员;也有个别医护人员存在态度、责任心及服务水平等问题,导致医患矛盾升级。对此,本报特邀请嘉宾律师就医患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1 成都一医院护士被病人家属殴打
2014年5月8日凌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护士在例行查房时被病人家属殴打。据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通报,事件发生后,医院高度重视,并会同当地派出所迅速调查处理此事。经查,该医院一名病人家属,不听值班护士的劝说,关闭输液开关,进而拳打护士。
据了解,当地派出所于当日早晨对施暴者实施拘留,并启动相关取证工作,医院将与警方一起,依法公开公平处置此事件。据悉,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组织相关专家全力医治受伤护士,相关进展情况医院将及时公布。
案例2 广东潮州患者亲友押医生游行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潮州市中心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事件,潮州市潮安区一患者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纠集了百余人到潮州市中心医院“讨说法”,甚至发生死者亲友押着一名医生在医院内游行的过激行为,引起市民围观,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这次纠纷的起因源于3月4日23时40分,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籍患者柯某因大量饮酒呕吐后不省人事,被送往潮州市中心医院医治。医院工作人员抢救至3月5日2时50分,由于柯某心跳呼吸骤停,约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主持人:本报记者李升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杨元昊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何玮
主持人:近年来,由医患纠纷引发的医闹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杨元昊:主要原因我认为是当前对“医闹”的处罚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公私财物的,《治安法》、《刑法》也分别有处罚条款,但在现实中发生的医闹事件中,肇事者真正被拘留的少之又少,更严厉的惩罚更是鲜见,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医闹”。
何玮: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医患纠纷的增长幅度在两位数以上。从时间上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人们对医患纠纷尚不甚关心,医疗市场还处于卖方市场,患者基本居于弱势地位,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对医患纠纷给予了空前的关注。标志是在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医疗投诉“名列”第五位。而从1999年起,舆论对医患纠纷的关注开始趋于理智,人们开始冷静地看待医患双方的矛盾。
主持人:发生医患纠纷,应该通过什么方法去处理?
杨元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何玮:遇到这种情况,我个人建议患者家属首先与医院进行协商,还可以向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一旦协议未能达成,患者可走诉讼途径,而非像案例二中患者家属在医院大吵大闹甚或做出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非正常行为。
主持人: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法》?
杨元昊: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对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能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等问题争议颇多。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目前最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患者不是消费者,理由是,医院是社会福利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单位是社会服务机构,具有营利性的目的,患者看病就是接受医院提供的服务,应当受《消法》调整。
我认为,准确界定患者是否是消费者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