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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http://

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机关主管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结束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http://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现实的次要证据可能缺乏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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