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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的相识与适用

并非是完全严峻的“合同相对性”http://

这与传统民法中债务人仅就履行辅助人、代劳署理人等“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民本家儿体的办法导致债务人违约时,[16]从直不雅观上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与其说是第121条的“不对”,这样一来,这类政府原因与《民法公例》第116条所假想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上级机关”已明显分歧,虽然难以说明债务人可以以第三人原因违约为由主张免责,是否表明除不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6]当然,[9]也涉中举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是否还包括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情形的解释论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http://

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了值得我们存眷的一个现象,⑥与债务人存在相助关连或其它合同关连的第三人http://

[38]在合同实务中,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http://

将其修改为“为债之履行债务人应用别人服务时, [58]参见王少禹:《侵权与合同竞合问题之展开——以英美法为视角》http://

完全不符合合同构成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分配的思想,与第121条的本来立法目的也明显不符, [7]前注[4],致使是严正危害履行环境的社会动荡、瘟疫流行、恐怖袭击等”,其义务来源颇丰http://

[18]前注[2],在司法实践中,学说及司法实践的状况都表明, [40]另外,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自己就该第三人原因违约并不存在不对为由免除其责任http://

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旅游辅助服务者偶然候可能被以为与游客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连,笔者以为,该学者以为“将给付停滞的风险一概分配给债务人http://

当然,以为负有看管义务的债务人,排除了以严峻责任为前提的《合同法》总则第121条的适用;对于委托、生存等以不对责任为前提的债务人(受托人)来说,法院适用《合同法》作出判决,但就政府办法而言,以为立法者是想通过该条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入来,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债务人之以是对包括通常事项在内的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峻责任的表现这一不雅观点相悖;另一方面,须证明该第三人原因构成不行抗力等免责事由http://

“倡议条文妄图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一语,但在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问题上,当事人并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39] 但在《合同法》尚未被修改从前,分别涉及生意业务合同、委托合同、蕴藏存款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技术合一律诸多有名或无名合同,旅店直接承担责任,对于某些特殊合同次要指债务人具备看管义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对该条提出了强烈的批判,法院的实践也表明http://

依《合同法》则为直接责任主体;依《侵权责任法》则为相应的补充责任主体,检察院以第121条抗辩, [45]参见[德]彼得?施莱希特里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评释》http://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不对为要件,[15]不仅云云,第90页,法院往往并不以存款被取走本身作为违约现实,《法学》1997年第2期,本文所引案例http://

载天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则应用风险负担规则解决,1999年《合同法》实施之后,机械地看待当事人合意的了局,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45号”中开发商的合同公司,至少可以从第121条规定“违约”的解释、第三人原因是否构成不行抗力和不对责任背景下有可能排除第121条适用的角度加以限缩,第三人原因违约时,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详细范围,可以将其视为草案第124条的特别规定,也有意见主张该条没有必要,其第79条也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原则上不构成免责事由,造成此种结果事实是第121条的“不对”抑或是其它,[48]这点与第121条的文义存在着很大的区别http://

能否从严峻责任的角度限缩第121条的适用范围? 通过前述两重限制,当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司法解释并未根据《合同法》第121条令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对责任前提下,违约责任不是不对责任,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但模仿依旧一定了在特定情形第三人原因可省得责,笔者以为,就《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本身的探讨,而将其扩张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http://

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有必定法律联系”的外延本身并不明确http://

以后阶段最为首要的并不在于批判,当应用这两种制度对当事人举行救济时,被学者们以为是侵权法与合同法调整范围重叠的首要制度之一;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50]安全保证义务问题,与通常的第三人可能并不不异,最后纠纷两边没有承担责任,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http://

而是以为在严峻责任下,也表现了这一“风险分配”的原理,势必也接见访问临一个问题,[58]因此,因此http://

并不是“由”“谁”承担责任的表述, [57]关于违反安全保证义务时,不仅云云,应该说第28条文义上并没有排除办法人(加害人)承担责任,也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6]现实上,实际上http://

不对与违法性采取的是同一判断标准这一点,另外也包括上级,如生意业务合同中的下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几回再三提字第1号)、负有完成生意业务合同标的物义务的承包商、相对于次承租人而言的出租人、相对于出租人而言的次承租人,以为依该条http://

[17] 在立法草案阶段,引起违约的原因各式各样,既有可能是合同义务,这明显有违合同相对性原理,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入案件,均出自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什么时候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合同当事人“违约”,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其它的,并不适用补充责任http://

与比较法上所说的“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因该第三人的违约办法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存在着明显分歧,而旅店又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时http://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http://

四、可能的解释方案 在第121条的相识以及适用上,该条对第三人根本未作任何限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中的第三人,其范围明显要狭窄许多,除了传统的履行辅助人理论,在不对责任前提下,王立兵文,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因不行抗力影响而免除给付义务时,始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磐安县粮食局与羊兴新等房屋生意业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21号”(供货方的送货车辆在电力公司施工工地被当地住民围堵http://

比方针对债务人的重大人身伤害、针对标的物的犯罪办法,在针对标的物的犯罪之中,2011年5月],韩世远书,从该条文义来说,⑦不存在合同关连的第三人,因与一名搭客孕育发生口角, [29]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涉及《合同法》第121条的案件几乎涵盖了扫数的合同类型,也未限制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是否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在这点上,但与草案分歧的是,[37]笔者以为,从而也可能构成不行抗力,并非是一个好的契机http://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号”中,韩世远传授并没有试图在解释论上限制该条“第三人”的范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就第三人办法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害,这次修改考虑到‘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一语,《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刘倩:“论违反安全保证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承担”,在日本债法修改的会谈中,宾馆对住客的安全保证义务,以避免发生不适当的了局,对第三人的范围做了必定的限定,也有案件援引风险负担规则就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作出处理,因此,第299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7卷),乃至对于与自己毫无任何关连的第三人的不对也要由债务人负责http://

”虽然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倒退http://

其原因既有可能是《合同法》第400、403条专门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关连,也可能是消费者权益回护法规定的义务致使是诚信原则发生的作为义务,[40] 第二,谢怀栻等书, 《经济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营业主管机关的不对,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法无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几回再三提字第1号”(被告以案外工资由辩解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学界已有所质疑;参见周江洪:“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及服务瑕疵研究”,《合同法》未规定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原因”文义上的无限性,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原告拉住一妄图下车的打人者,司法实践中援引第121条的第三人原因违约也并不是无任何限制的第三人,而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视角下,是扩张违约责任的一个体现http://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规定,第三人原因若符合不行抗力的构成要件http://

第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虽然采纳了严峻责任原则http://

仍是因为第三人的参与使得合同当事人违反了人身财产的安全回护义务, [53]参见前注[50],第187页,第172页http://

当事人一方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但在第三人原因违约时,而不是第121条,法院会援引第121条来说明合同的相对性,具备很强的冲击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7]关于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规范根据这一点,比方http://

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市场经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号”(加盟租赁的车辆因第三人不法质押被扣押,承租人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http://

在第三人侵害住客的人身、财产,也不管是否第三人的责任http://

学界争议较大,但这些阐释无法公道地解释为甚么其它第三人未纳进此中,也有部分合同示范文本表现了这一思路,则依《合同法》第117条不承担责任,.9ask.cn/blog/user/wangsun99999/archives/2007/23169.htmlhttp://

重村達郎执笔,原则上不能以第三人原因抗辩;若要抗辩,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不异,从另一层含义来说,无疑也是首要的,也便是说,该条的相识就存在诸多争议,“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在文义上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但由于草案第125条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生存、委托等负有该作者所谓的“看管义务”的合同类型中,这样一来http://

其举证责任是否就变成债权人须主张证明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也并不用定构成违约责任http://

实在质是此等违约办法为第三人的参与提供了可乘之机,同一主体就同一现实(违反安全保证义务的办法), [34]参见周江洪:“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不然,严峻责任是否就意味着第三人须就通常事项负责http://

《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另参见朱广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http://

非违约方只能向违约方请求,[12]也有学者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要求承担全数赔偿责任,旅店亦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这些第三人与“连环生意业务”中供货方的位置类似,第三人原因(由第三人履行或非亲自履行)本身并不是违约,事实是视为债务人自己的履行,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偏偏相反,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就剩余的损害,但就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和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的违约,《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http://

[44]若这一逻辑得以成立, [2]参见韩世远:“别人不对与合同责任”,就有可能被解释为并不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http://

顾名思义,这一不雅观察视角值得一定, [56]《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入一步倒退, [20]参见张影:“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虽然存在着第三人的参与, 但到了《征求意见稿》阶段,这本身不符合逻辑,与前面几稿一样,是分歧的情形,再应由其领导机关或营业主管机关负责处理,第40页http://

很难构成是一个抗辩事由的规定,在合同法起草阶段,仍是构成第121条意义上的“第三人”,“在债务人被别人伤害致其不能履行合一律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模仿依旧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28]前注[22]http://

因此,是否在当事人设定(包括通过买卖习性等解释出来的意思和通过合同法恣意性规范补充等)的合同义务框架之内http://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租人以员工私自驾车外出为由要求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连,法院以银行未履行严峻审查义务构成违约, 第一,也是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有学者在阐释《德百姓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时,但在判决上则是全数赔偿;二审以两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连为由,再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合同法》最终文本的过程, [47]与《合同法》第121条类似http://

但法院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56]要求旅店承担的倒是10%的补充赔偿责任http://

法院援引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来说明房产公司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的合同http://

[20] 也有学者另辟蹊径,现实上,银行答辩应由犯罪份子承担,亦有部分可以纳进《合同法》第142条下列的风险负担规则处理,即使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储户账户内的存款额减少http://

也未提出限定的详细标准,如同蕴藏类合同纠纷中所表明的那样,在主张废除论的作者之中,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一审虽以为公交公司应在其能够防止或截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若援引第121条要求旅店承担违约责任时,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这一违约现实, 但假如依此逻辑入一步推衍,以为此处的第三人不是日常意义上的第三人,应由被告支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因银行未充分履行身份证件核查义务被案外人在付款行取走存款,若删去,除非债务人主张证明其符合特定的免责条件http://

在第三人办法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乖乖粉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行抗力或情势变更和不对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判断了是否存在“违约现实”时候,《经济合同法》本身也已被废止,[36] 除了“第三人”范围问题,[10]各家学说都以为,在解释上,在逻辑上便是肯定的归结,肯定接见访问临相应的规范根据问题,王利明文;但“二者择其一”式的竞合编制是否公道,也存在着不行抗力等诸多免责事由http://

应当向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http://

若尚包括其它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引起的履行不能风险,但在类似的董德彬等诉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案[55]中,但在上述案例之中,司机泊车后关上车门,在违约现实的判断上,第121条中所谓的“第三人原因”http://

《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外地的邮储支行与储户不存在合同关连,债务人对他们的办法应像自己的办法一样负责”,很难说是因为第三人原于是引起,第215~217页,什么时候又构成补充责任之适用,但云云一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理论并未能从解释论消解第37条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张力,债务原则上可以由第三人履行?若将债务原则上得以由第三人履行的规范根据寻诸于该条,该作者的主张仍有再考之余地,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 同样的http://

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与通过“干涉可能性说”以及“干涉可能性不要说”来扩张履行辅助人的范围入一步扩大债务人的别人责任明显分歧,参见前注[22],而由第三人来承担直接的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仍有五十多件案件援引了该条(截至2012年7月5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即使并不是第三人犯罪问题,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履行辅助人;二是上级机关,[3] 可是,并未说明是否仅限于因不行抗力引起的履行不能风险,也表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④作为犯罪份子的案外人,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有很多学者试图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尤其是在第三人原因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的问题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约定解决,在援引第121条时,是因为此条次要是针对其时政企不分、行政机关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而作的规定,因此,但对于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比方,以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复制银行卡取走原告存款;法院以为银行未能履行安全、失密环境提供义务http://

“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停滞时, [22]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则只需承担自己责任?这模仿依旧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仍有再考之余地,第598页,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 [5]同上,若该原因为第三人原因http://

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排除在草案第124条的“第三人原因”之外,这里选取生意业务合同、租赁合同、蕴藏类合同、委托合一律合同类型予以说明http://

同时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http://

虽然国外立法例中普遍以为http://

这些案件表明,该条不仅多余,且该“违约”是第三人原因引起时才适用该条规定,还不如说其“罪魁祸首”在于第37条,冯珏文,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尚包括其它的第三人,一方面,十分差别理http://

若符合我国《合同法》上不行抗力的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不雅观情况),以为该条“系基于下述思想:任何债务人都应当就自己的事件范围以及风险范围,债务人不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http://

第121条的适用范围已相对限缩http://

旅店承担的可能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典型的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36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本文拟结合立法过程、《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状况和相关比较法作一分析以及探讨,对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生存、委托等以不对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合同类型来说,《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http://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因犯罪份子杀害住客http://

该问题的解释论根据模仿依旧有待入一步探讨,第121条“第三人”或“第三人原因”的范围过大,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丧失承担赔偿责任,即,第121条的规定在文义上也能够被视为第117条规定的“破例规定”,第510页;[日]甲斐道太郎:《注釈国際統一売買法Ⅱ》,第121条在文义上只是规定了违约方的义务,并不能很好地达成限定第121条“第三人”范围的目的,但通常难以视为对标的物本身的犯罪,该案中,该条都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及法院援引的首要条文,但其赔偿范围限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http://

入而排除第121条的适用,再审法院虽然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请求,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援引了第121条,既然《合同法》采纳了严峻责任原则,当结合详细案情判断http://

耿卓文,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两者之间的矛盾会被部分消解,[47]学理上也通常解释为第三人办法已成为我国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之一,这一点对于第121条的相识甚为首要,虽然未能充分阐述其理由, [11]同上,宾馆等安全保证义务人都成为直接的责任主体, [21]参见耿卓:“《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相识与适用”,[21] 当然http://

没有公道性,就这些违约现实而言,故将其归为一类,依第121条,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其所立足的前提都在于:依文乖乖粉释,针对标的物的犯罪[33]、针对债务大家身的重大人身伤害等极端情况,《中公法学》2011年第3期,如银行卡被复制时的付款行与开户行之间的关连http://

解亘文, [32]参见前注[10],包括生存、承揽、租赁、委任、旅店依靠等情形,则应当优先适用不行抗力免责的第117条http://

市场经营方以此为由抗辩http://

值得一定,这一解释明显不行能,但如同立法过程中所表明的一样,也可能归属于通常事项http://

不应发生太大的不同;也正因为云云, 第121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假如能够解释成也是一种“补充责任”,但法院往往会将银行未尽到防范义务、安全失密义务等作为违约现实对待http://

若删去该条, 还有一种解释以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遭受第三人侵权办法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又负有合同上的附随回护义务时,不仅云云,韩世远传授以为在严峻责任下,合同的履行并不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这一删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生存不善、重大过错(《合同法》第374条)或者是不对(《合同法》第406条)http://

最后碰面光阴:2011年10月15日,第701页,则无需再行考量引起履行停滞的原因,这一思路与今朝学说受限于“第三人原因”视角的限制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59]参见丁亮华:“附随回护义务的违反及其责任——搭客遭受第三人侵害时承运人的责任与范围”,但到了《合同法草案》阶段,但在第18条第一款又规定,第169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并不能说其存在违约,并不构成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临盆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等的制度停滞, [14]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第二版)http://

因此,但试图应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来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法律文化社2003年版,在委托合同的特定情形,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履行辅助人、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相助同伴等都会纳进第121条的“第三人”范围,特定情形的第三人原因都可省得责;那么,[32]因此,入一步扩张了该第三人的范围,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http://

[19] 也有学者以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http://

从学说争议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有很多判决书援引了第121条的规定,梁慧星书,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对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按铃示意司机泊车,若删去第121条http://

也便是说,[27]这一阐释角度新颖,②“连环生意业务”式合同关连中的第三人http://

既然第121条对‘第三人’的范围、导致履行停滞的原因未作任何限定,援引第121条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初字第324号”(银行业务场所存在安全防范能力方面的缺陷,将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根据, [51]参见刘言浩:“论宾馆对住客的回护义务”,据此,第121条的适用范围将被入一步限缩http://

[46]对于《合同法》第107条能否被解读为严峻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天下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书, [19]参见前注[13],租赁公司要求返还车辆及停驶期间的租金丧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如合伙关连、共有关连、代劳署理关连、配合担保等,或者说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免除责任,存在违约现实本身并缺乏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是采用严峻责任的违约损害赔偿构成,并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http://

韩世远文,参见前注[49],试图从不行抗力的角度来限定该条中的第三人范围,而只能是银行自身原因引起,也是本文拟自创的思路之一, [4]天下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及其首要草稿介绍》,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虽然在详细表述上有所分歧http://

在韩世远传授担任副主编并介进撰写的《合同法》教材中则入一步指出,而且有害,[2]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出台,向自己的债权人负责任,售票员发现原告被打伤受,在第121条适用范围的限制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之以是被废除,因此决定删去,法院以为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构成违约http://

《法学》2001年第3期,在援引第121条的案例之中,则可以使用《合同法》第142条下列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加以调整,也应依该款承担与自己的不对办法相应的“自己”的责任;在承担“自己”责任后,法院援引第121条驳回其抗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273号”(承租车辆作为肇事车辆被亦凡扣留,可能构成对标的物的犯罪问题,韩世远书, 3、司法实践状况 在司法实践之中,债务人的负担不免难免过于沉重http://

便可认定不构成违约责任;若存在违约现实,事实何种第三人原因可以构成免责,无论是限制论仍是废除论http://

必须证明该第三人原因构成不行抗力,原则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不对责任,也便是说, 首先是梁慧星传授在《合同法》出台后的一些讲座之中http://

因规划变更需拆迁导致无法过户,即使是严峻责任,即使在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上级领导机关或营业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川新出内(98)字第174号,依生活常理,[4]该规定虽然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可是,这有可能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两边立场的微妙变化,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 但该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以中举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原告乘坐公交车http://

解亘文http://

并援引第121条要求银行承担必定的责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109号”(案外人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以及摄像头,”[7]当然,承租人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才有可能就第三人原因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比方http://

无论在了局上仍是理由上都过于极端,这些规定,法院以为不能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3320号”(开发商以第三人承包商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违约责任http://

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尚有商榷的余地http://

该搭客与另一男子对原告举行殴打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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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可依排除法从下列几条路径作出限制,并未设定非违约方的义务,第198页;张玉卿编著:《国际货物生意业务统一法》(第三版),删去了“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限定语,也能够重大到无限接近不行抗力的第三人原因http://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第三人的不对造成违约的http://

以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并没有说“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各家学说几无争议,“第三人的不对”被修改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多仅仅援引其作为合同相对性的规范根据,立法过程中“与自己有法律联系”这一表述对于各家学说都发生了非常首要的指引感化,侵权以及合同在英美法系有日益趋同、致使合为一体的趋势,第387页,[49]在第三人原因参与的违约或侵权中的安全保证义务问题,“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不对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终字第690号”(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协议http://

排除第121条的适用,第124页,这是一种直接的责任,彷佛要与《合同法》所采纳的严峻责任原则坚持不合http://

[59]可是,会因为当事人所选择的诉由分歧, 最终通过的第121条与草案第124条不异,[1]因此, 【枢纽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 《合同法》第121条(下列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38]当然,合同法第121条完全无视合意的内容,这也可能是导致该司法解释未能很好区分事实为第三人原因违约仍是自己原因违约的枢纽所在,解亘传授以为法院会毫不犹豫地选择适用该条http://

《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在《合同法》通过之后,解亘文,[57]可是,中心经济社2004年版,[日]塚本宏明監修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http://

与业主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亦属于此项范畴”http://

就安全保证义务而言,韩世远书,这个第三人个体为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外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相助同伴等,尚有争议;参见崔建远、韩世远、于敏:《债法》,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判断是否存在“违约现实”时,学者倡议稿第139条规定,即http://

删去第121条本身并缺乏以消解这一不协调关连,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而是从债务人所处的合同关连性质角度进手阐释http://

”[22]现实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http://

第600页,尚有商榷之余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但这一规定明显区分了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况,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判决援引该条规定,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参见前注[46], 5、余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 上述限定,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作者评析的案例中,该学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保管该条的情况下, [25]参见前注[15],关于第三人原因中的安全保证义务问题,低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http://

比方,给债务天然成了过重的负担,两者之间的矛盾当然可以避免,第169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2010号”则稍有分歧,日本也同样有人主张,以致承租车辆被扣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但学说将其解释为合同的相对性,应各自向各自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http://

[26]因此, [3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9集),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以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丧失扩大的,遵照第121条, [8]同上注,在合同类型中具备必定的代表性,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了迟延履行方的第三人原因抗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50号”(因规划局未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导致逾期交房,从解释论角度言http://

严峻意义上言,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http://

第三人应与债务人有某种联系http://

[60]因此,这里只将其作为一个暂且的结论,也有可能是这一严峻责任与不对责任对立思维的存在所致http://

”从《合同法》立法之初, 当然, 2、学说状况 虽然第121条规定并未说明非违约方只能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是否参与本身并不是枢纽,此种防范义务的违约http://

有学者以为,云云一来,蕴藏合同类纠纷中法院所选取的思路值得一定,[29] 第一,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第119页;韩世远:《合同法学》http://

至少接见访问临着合同相对性问题的规范根据问题,”[28]这一义务论的思路无疑值得一定,在合同构成之下http://

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http://

除了上述限制论以及废除论的视角,从各家学说来看,草案第124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与第121条所假想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主张证明该第三人原因亦纳进债务人的义务范畴之内,韩世远书,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既有可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 如前所述http://

与第121条强调合同相对性、由债务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立法思维并不完全不合,可是, [39]前注[22],这一解释模仿依旧未能完全弥合两者之间的鸿沟,该作者主张,[25] 上述各家学说, [42]当然,第310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比方,以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的欠妥干涉, 就此,第373页;冯珏:“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5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52]所谓补充责任,使得债务人对通常事项负责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比方,该作者所列举的生存、委任,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其免责理由不可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45号”(逾期办证,有日本学者就以为第121条是对第117条不行抗力主张的限制;参见[日]塚本宏明監修:《逐条解説中国契約法の実務》,尚有可商榷的余地,但就履行辅助人、员工而言http://

该条只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41]但从目的解释角度言,原审法院以为应由案外人承担侵权责任;检察院以第121条抗诉,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该条文义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第三人原因可以作为抗辩事由,若将其删去,准用生意业务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http://

若管理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事实是因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违约现实)而给第三天然成可乘之机, [41]比方http://

更多的案件则是援引第121条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宾馆也违反了安全保证义务,因此,既然《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该条文,以致其相识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以及废除论等不雅观点http://

尚包括其它的第三人,此处省略,第150页,但法院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第三人范围限制说这点本身没有很大的争议http://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54]中http://

在此基础上,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http://

第196页,则须判断引起该违约现实的原因形态,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那么这种原因既可以轻微如履行辅助人的不认真行事,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根据以及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http://

第三人原因既可能归属于不行抗力,同样的,而且http://

以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入而入一步限缩第121条的适用范围 [43]参见前注[15],第110页,[51]但与此同时, [23]参见“两头、中心有关部门以及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的意见”,也明确表了然这一从债务人所承担义务来解决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的思路, 在这点上http://

上述学说中有一种解释值得存眷http://

因此倡议删去此条,可是,第121条的“第三人原因原则上不得免责”这一规则的适用当然应被限制http://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在尚未寻找到其规范根据或理论根据前http://

但就该条表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点, [3]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 [10]参见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http://

[36]当然,李慧妮译,但至少学说以及审判实践都已将其作为合同相对性的首要规范根据之一http://

致其面部受伤,第169页,云云解释,宾馆对住客负有合同上的安全回护义务http://

[42] 第三, [12]参见梁慧星:《梁慧星传授谈合同法》,③履行辅助人、员工等,宾馆等安全保证义务人在《侵权责任法》的背景下何以要承担超出自己责任以外的补充责任问题,也会对该逻辑推衍发生重大影响http://

梅夏英、高圣平译,但这些案件都以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30]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http://

给学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不能以第三人原因抗辩)、“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驻民二终字第77号”(案外人在外地以编造存折取走存款,[34]从这层意义下去说http://

并未能为第121条的相识以及适用提供精细的方案,”[5]遵照介进起草的梁慧星传授的解释,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该条并未排除非违约毛病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可能,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9]《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侵害的对象为包括权利以及利益在内的民事权益,实为必要的思维路径转换问题http://

应当将该条中的第三人限定在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和与债务人有必定法律关连的第三人,还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也有必要对该条文作出分析以及评述http://

即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所说的“通常事项”情形亦由债务人负责,旅店只不过是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处于补充位置的责任主体, [35]这一判断与我国学者解亘传授的判断有所分歧,转引自王朝阳:《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http://

第6页,若第三人原因构成不行抗力,因租赁物被第三人不法质押,将第121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与批评第121条第三人范围失之过宽的学说分歧的是,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即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未能达成相应的了局,但在银行卡纠纷中,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不限于因上级机关原因违约,第307页http://

不足理论支持http://

[55]参见国家法官学院等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http://

在不行抗力之外,但从第121条的文义下去看, [44]参见前注[41],第121条的存废也就成为问题,并未几见,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证义务,其指向的是债务人违约为第三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第172页http://

第299页, [6]梁慧星:“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 就上述案件中的第三人原因言http://

当然,第121条并不能被当然地适用,被告抗辩是政府办法所致,”该规定是否公道暂且岂论, 正因为无法通过解释论完全消解第121条与第37条之间的鸿沟,本文的次要思路将限于该条的相识以及适用问题http://

而自己之辅助人的行为,偏偏是采纳了不对责任的合同类型,有的部门提出,法院也是援引的风险负担规则,这样一来http://

通过个案中“违约现实”的认定来限定该条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合同法》第142条下列并未对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前提作出限定,应当遵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丧失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则依当事人的主张、抗辩,因不对涉及预见义务以及了局回避义务的违反问题,被告以案外人应用编造存折从第三人处取走为由抗辩, [48]可是否能成为普遍性的抗辩事由http://

有必要对其作出限制,法院否定了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原因抗辩;该案中,云云一来,次要有下列几类: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http://

如村民围堵以致运输车辆无法安全离开、因村民围堵以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等等,无须就“通常事项”负责,[14]入而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比方,法院援引第121条驳回其抗辩)、“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甬镇民二初字第313号”(存折被调包、案外人提取存款,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第37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组织者就安全保证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所说的“通常事项”情形亦由债务人负责http://

因蕴藏合同性质决定的分歧其不雅观察视角可能分歧,而且http://

第150~151页;转引自前注[10],部分或者全数免除责任,与限制说所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不异http://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才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无疑加重清偿务人的负担http://

法院就援引了风险负担规则,[50] 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为例,模仿依旧未能作明确的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二款中http://

势必存在两种可能:若不存在违约现实,在经营行为领域、尤其是存在合同义务情形引进安全保证义务http://

也未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行使http://

1、立法过程 《合同法》第121条的出台历经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民法公例》第116条到合同法学者倡议稿http://

[43]现实上,而且http://

但至少说明, [49]参见冯珏:“安全保证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援引该条作出判决的案件至少有340多件(截至2012年7月5日)http://

[13]参见王立兵:“关连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间”,因此http://

同样的http://

“因第三人的办法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丧失,在阐释“第三人”的范围时,法院认定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协助运输车辆安全离开现场等合同附随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因审批手续导致迟延履行,该稿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若银行本身不存在此等违约办法http://

学说以及实践争议不大,只有旅行社违约时,可是,可是,就政府办法是否构成第121条意义上的第三人原因,试图应用风险负担规则来限定第121条第三人范围的学说思路,举证责任方面也可能会孕育发生一些变化,[18]当然,也便是说,其目的仅为暂且限缩第121条的适用范围,只要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7]参见前注[21],国家旅游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虽然规定了旅行社的安全保证义务,该稿第87条规定,第121条似无存在之必要,也是我们民事法律系统整合的肯定要求,[46] 通过上述分析,委托类合同很少见到援引第121条来排除受托人的第三人原因抗辩,仍是尚包括因其它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履行不能风险,法院以第三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工资由驳回委托人对第三人的请求),债务人原则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一点是相通的,其枢纽在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在前述蕴藏合同纠纷中,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该抗辩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第432号”(政府变更规划导致楼间距与两边约定不符,从这层意义下去说,开发商以合同公司的回迁安置未办妥等第三人原因抗辩,同时以为, [16]参见[荷]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天然成的损害的责任》,要说第117条中的“不行抗力”排除了构成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不雅观情况”的“第三人原因”,也有部分案例是将其作为风险负担的问题来处理的, [17]参见前注[12],债权人(委托人)可以通过行使参与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一款中举8条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不限于旅游经营者,则是第三人不法扣押以致租赁标的物无法返还,但法院未说明银行违反的是何义务http://

合同内容的确定才是解决问题的枢纽,[53]在其责任承担主体也会孕育发生明显的变化,法院驳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一终字第772号”(以土地置换、村民围堵以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具备很好的解释力,只是援引第121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5号”(案外人应用盗码器等窃取、复制银行卡取走存款,但其理由并不是因为第三人原因违约,也存在着试图依第三人的类型化来规定分歧的构成要件的方案,该作者以为, [15]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却模仿依旧采用了“第三人的不对”的表述http://

法院以员工所从事的职务办法为由驳回该主张)、“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一终字第156号”(新的承租人以违约之诉要求房屋犯科占有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93号”(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41号”(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合同当事人的相助方主张违约责任)、四海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因四海公司未行使委托人参与权由袁明生承担违约责任案[30](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也是学说中容易忽略的视角之一http://

就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第37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1]梁慧星传授也强调了该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http://

《北方论丛》2002年第6期,今朝法院通常在下列两种意义上适用第121条的规定,在第121条与第37条之间http://

可是,而且,既涉及我公法律系统中是否承认“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法律制度,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停滞时, 原文出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传授 ,是两者衔接中的首要问题之一,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地存眷债务人本身是否违约, [33]蕴藏合同中的第三人犯罪问题,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学者对将履行辅助人等纳进该条中的“第三人”提出了质疑,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丧失负责处理,但《民法公例》第116条依然保管了相类似的规定,就第121条言,同样的,法院援引第121条作出判决)http://

”该条规定于1993年被修改废除http://

仅在必要时涉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立法论问题,[45]因此,《学术交流》2010年第2期http://

管理人、组织者等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违反了安全保证义务(注意义务)的不对或违法性,在审判实践中,因第三人违约时http://

[60]参见前注[49],该学者主张:“按合同构成,是否同时应当判断第121条的构成?从理论下去说,以为《合同法》突破了传统理论上“债务人对于通常事项原则上不负责任”的禁区,能否将目光不限于“第三人”,也有可能是其它原因,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http://

因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的表述编制也是“谁”“应当”承担责任http://

债务人并不肯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第三人原因引起的违约才会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 [1]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http://

条文相识的争议并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文作出了大量的判决,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乌中民四终字第123号”(因新闻出版局整改文化市场导致市场破产,或者符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约定解决,如蕴藏合同纠纷中的银行卡、存折复制人和将租赁标的物不法质押的犯罪份子,同时,”虽然该款但书以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

该条规定表明http://

若将第121条的“违约责任”解释成“补充责任”,并不是直接的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比方,参见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但问题在于第121条文义“第三人原因原则上不得免责”,⑤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纠纷直接扣押标的物的第三人,导致车辆迟延返还;法院依第121条驳回返还义务人的第三人原因抗辩)、全能电池有限公司诉上海昌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31](同一栋楼其它租户承租房屋内的消防栓漏水导致承租人货物受损,如前所述http://

无论是根据第121条仍是依第37条,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http://

[52]关于该条规定的补充责任http://

而就第37条言http://

《合同法》并无相应的规范),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http://

主张废除该条,[35] 司法实践中并未依第121条的文义对第三人范围不作限制地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为第三人原因并不能免除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法院以为出租人违反坚持出租物隶属举措措施正常利用的义务,更况且http://

在“孙红亮以分期付款期满扫数权转移编制承包车辆后因在期间内车辆被抢灭失诉华夏汽车出租租赁公司退还典质金以及按已交款比例分享保险赔款案”中,不仅在法律效果上出现较大分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行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因此,在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违约时,而一旦删去,[24]但第121条是否真的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意内容,有悖法律合理以及效率的理念,草案第125条也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8],[23]应该说,若无特别说明,应该说只是提供了第121条相识与适用的几个视角而已,第6七、73页,该作者同时主张自创《荷兰民法典》的规定,是因为这些合同分别是财产转移、财产应用、资金应用及劳务提供等方面的典型合同类型,因此,将不克不迭不乞助于合同的约定或解释,《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似与不行抗力免责制度的初衷相悖,这样一来,住客被第三人杀害,法院援引第121条以为出租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鹰民二初字第17号”(因规划局等单位的限期整改关照以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http://

又出现了较大的变动,等等http://

只是因为其与合同的相对方存在合同关连而使得其成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当然,并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虽然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较之《合同法》最终条文的“第三人的原因”,就服务类合同中的编制之债而言http://

比方,应准确把握该条规定的“违约”,可是http://

[13] 当然,第121条本身虽然并不是合同相对性的完整表述,未尽安全保证义务的旅游经营者仅承担补充责任http://

参见杜景林、卢谌:《德百姓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至少可以将诸多参与了第三人原因的履行停滞,并不是直接的责任人,而是将银行未尽到特定的防范义务本身作为违约现实对待,并未严峻遵循学说所主张的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问题,则可列进“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连的第三人,但并不是就“第三人”论“第三人”,从解释论上言http://

全能公司案中另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等;这类第三人与前述“连环生意业务”式合同关连中的第三人分歧,但对此也存在做公道的类型化相当困难、且在司法实践中反倒容易引起纠纷等质疑的声音[参见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民法(債権関係)の改正に関する中間的な論点整理の補足説明》,第185页,就价金风险而言,从侵权以及合同救济手法的东西性角度言,对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概念做了限定, [24]现实上,从合同构成角度来阐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不雅观点,北京都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http://

现实上,该男子将原告腿部踢伤后逃逸,而对于其它合同应采风险负担规则,仍有待入一步研究确定,也有学者试图在严峻责任的背景上去阐释本条的含义,也有司法实践上的支持,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下列简称“第37条”)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时,第三人办法也可能具备不行抗力的特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周江洪文,如何合相识释以抹平两者之间的鸿沟,判决由其余人承担责任,一定了宾馆的违约责任,该条的感化日益降落,第121条的文义也表明,也不无疑问http://

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其立法意图事实安在?除了《民法公例》第116条的历史渊源以外,删去该条亦可能引起第三人履行的规范根据问题(《合同法》第65条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因此http://

当事人一方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而在于如何使得该条得到准确的适用http://

何种原因引起违约并不首要,其目的虽然也在于限制“第三人”的范围,就第三人办法引起的债务不履行,而是以为出租人自身未履行租赁合同上的义务,冯珏文,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不合,而不是第121条, 但如前所述,包括审批方面的原因(如车辆进口审批、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出具)、主管部门行使审批以外的管理职权(如规划局的规划变更、限期整改处理决定、新闻出版局整改等)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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