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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旧作)

谁可以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
周泽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见2006年9月13日《新京报》)笔者在中国法院网上也看到上述消息。遗憾的是未能见到媒体关于"最高法院出台法院新闻发布新规"的报道所指的具体规范性文件,不知道曹建明副院长所强调的前述内容是否就是最高法院"新规"的内容。如果曹建明副院长强调的上述内容就是最高法院"新规"的内容,那就让人有点不安了。
曹建明副院长强调的上述内容实际上是对媒体报道和评论审判活动的限制。也即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表达自由当然是可以进行限制的,问题在于如何限制,由谁来限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得经法律规定,且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所必要者为限。我国《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剥夺)只能通过法律。显然,除非通过法律且为且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所必要,任何人、任何机构对言论表达自由的限制都是不合适的。
对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审判进行限制,无外乎基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及维护法庭秩序及司法尊严之考量。于此,西方一些国家也曾将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的一些行为规定为藐视法庭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但对以藐视法庭处治媒体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致媒体因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受到藐视法庭处治的情形,极为罕见。事实上,在今天,即使是在西方一些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对媒体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也被视为正当的表达自由而受到保护,对案件如何报道,法院也根本不予干预,除非有碍法庭秩序。而媒体在法庭之外对案件的报道与评论,通常并不被认为会妨碍法庭秩序;而这些西方国家也根本不担心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会损害司法的尊严。虽然这些国家也担心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会影响司法公正,但他们认识到司法公正不应该通过限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来实现,那样将会损害表达自由这一重要的价值。因而,他们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等等方式,来避免媒体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公正,而不是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或禁止。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为维护法庭秩序,对媒体在法庭内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当然是必要的,这在我国法律上也明确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关于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但在法庭之外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也不具有合理性。
曹建明大副院长强调前述事项,无非是担心所谓的"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这样的担心我看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我国,司法裁判是由法官作出的,而不是由媒体作出的。媒体的报道作为一种权利,不可能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构成妨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只有权力妨碍权利,而不可能存在权利妨碍权力的情形。媒体如何报道和评论并不能决定法官的判决,因此也不可能妨碍通过司法裁判活动来实现的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律的一大功能就是预测功能,任何熟悉法律的人都可以对涉案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预测,这种预测通过媒体报道出来,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即使媒体报道不准确,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自然有媒体以其他的报道来进行纠正,并无大碍。而法官作为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媒体的报道是否准确,评论是否公允,自会有自己的判断。而媒体报道案件新闻,除了反映案件事实之外,通常反映一些专业人士的意见和观点,法官本身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多听听各方面人士的观点和意见,无疑有助于更客观、更公正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本文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新闻传播法学者)

 

附评论素材

 

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

 



央视国际   2006年09月13日 10:5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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