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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发出的《律师函》

为某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发出的《律师函》 (2006-08-29 12:43:05)

标签: 房地产 分类: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法律事务

律  师  函

 

致:   王某某  先生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陈松律师接受北京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就某某公司与您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相关事宜,再次向您函告如下:

您购买的北京某某国际中心(某某大道) B座某某     号房屋系由某某公司担保向   兴业     银行借款购置,由于您未及时还款,现已导致银行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从某某公司帐户内划走人民币  149156.32   元,给某某公司造成了经营困难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您应将该款项及时归还某某公司,以不违合作之初衷、不负为您提供担保之善意。

另外,本律师善意向您提示,您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某某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载明了关于此项违约之处理规定:“乙方应该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按时还本付息。如果乙方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期限内违反了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产生银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

为此,本律师根据某某公司的委托,特函告于您,请及时与某某公司和贷款银行核实情况,并于2007年  9 月 22  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及滞纳金归还某某公司,如您对上述事实和请求存有异议,也请务必在2007年  9 月 22 日(合理时间)前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或某某公司提出。

如您未能按上述要求付清款项,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进行协商,届时本律师将根据某某公司的委托,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不再另行通知。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请审势妥处,谢谢合作!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陈  松

                                            二零零七年 九 月 十六日

 

附:本律师函一式二份,一份发送给  王某某先生 ,另一份本所存档备查。

联系方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陈松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15层

邮编:100020   电话:85910400 , 13911221118,    传真:859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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