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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患方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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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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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江西 - 南昌
手 机:1397088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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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881999110144 查看
执业机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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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患方陈述书
作者:涂国虎 时间:2011-06-28 浏览量 242 评论 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陈述人姓名 吴能明(系患者吴志方之父) 性别 男 年龄 55岁
陈述人姓名 林美童(系患者吴志方之母) 性别 女 年龄 53岁
患者姓名 吴志方 性别 男 年龄 27岁
详细通信地址:江西省玉山县七一水库职工宿舍
代理人姓名 涂国虎 性别 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详细地址 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4楼
邮政编码 330006
工作电话 6891286 手机 13970883319
我是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国虎,受本案患者吴志方亲属吴能明和林美童的委托担任本案患方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本案作了详实的调查了解,阅读了江西景德镇第一人民医院(下称该医院)部分客观病历,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掌握,认为本案被告江西景德镇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较为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患者吴志方死亡的后果。我的这个结论并不是主观臆断的,是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加以证明的。下面代理人代表患方作以下陈述,供与会专家采纳:
一、基本事实经过
二、本案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
1、主观过错:该医院的手术医务人员责任心差,没有切实履行其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的天职。在事发当日,死者被送到该医院进行治疗时,该医院的医务人员仅仅进行了一些非常简单的检查,除了采取些许简单的治疗措施外,基本上未为对死者进行其他及时有效的检查和治疗措施,致使死者没有得到该院及时有效的治疗,这种行为即是严重没有责任心的表现,同时也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2、客观过错:对死者吴志方后期诊断错误,未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患者吴志方死亡后果的产生,完全是由于院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合理的救治义务,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直接导致,本案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虽然作为患方,出于种种因素和最大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并不愿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由于体制事故鉴定构架的原因,专家和医鉴委都或多或少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外在和内在的影响和压力。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我希望与会专家秉公办事,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确定该医疗事故的事故等级和医方所承担事故的医疗责任,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意见。最后我们也相信专家们一定会摆正作为鉴定人的身份和角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本着对科学负责、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拿出公正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