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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路律师商业预付卡问题采访
乔路律师商业预付卡问题采访
发布时间:2014-03-05
作者: 来源:央视新闻频道
1、问:许多网站出售“电子礼品卡”,从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身份?
答:目前大家经常能见到的各种礼品卡,在法律上有一个统一的名字:叫做“商业预付卡”。
有一个基本特性是:用预存入的货币,去兑换商品或服务,而并不以电子的形式还是卡片等形式作为表现形态。
2、问: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商业预付卡有哪些种类吗?
答:(1)从用途上分为:单用途卡、多用途卡。
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例如:超市卡、美发卡。
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例如:支付宝、商通卡、一些大型网站的礼品卡。
(2)从表现形式上分为:
有看得见的卡,有看不见的: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3)按发行的主体分,可以分为自行发行、第三方发行。
自己发行的预付卡,发卡人是合同的缔约主体,也是合同的履行主体。
如果由商家委托第三方进行发行,通常第三方与发卡方存在支付结算协议。
3、问:那么,这么多品种的商业预付卡,都是合法的吗?
答: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预付卡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可能存在着违规办卡的情况。
从基本法律关系角度来讲,它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缔结的,需要预先支付金额一种合同,它以商品或服务为合同标的。这并不违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们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第七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思路,即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明确了发行和购买、发票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等制度框架。该文件标志着中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4、问:您能教我们最简单的办法去判断是否合法吗?
答:(1)对于常见的单用途预付卡:
2011年8月1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中对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提出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此外,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开通了备案企业公众查询功能。公众可登录该系统(网址:yfk.mofcom.gov.cn/card/),输入企业名称或预付卡上标明的企业备案编码,查询了解已备案企业类别、所属行业、备案机关等信息。已备案企业在发行服务、资金管理和系统保障等方面均比未备案企业更加规范,所发行的预付卡风险较小。该项功能的开通将为介绍推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加快推动企业备案进度发挥积极作用。
为促进反腐工作以及维护预付卡消费着权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于2012年正式出台,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对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答:《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此类机构应当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