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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和房产评估后入股成立新的公司,在土地房产过户时交不交税?发条上有明文规定吗?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依法取得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此时,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回复时间:2010-03-29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