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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第2题答案(仅供参考)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
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
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
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组织实行行政处罚。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当然,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来判断其是否为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显然,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授权就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独自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这里也表明作为治安案件,就是由本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则可以有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来决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