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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卷宗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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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卷宗审查标准 (2007-07-26 09:08:42)
分类: 行政执法培训
一、具备主体资格
1、行政许可主体具有行政许可权;
2、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许可事项合法
1、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国家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依据正确
1、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四、许可收费情况
1、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2、法定收费的应有合法票据。
五、许可程序合法
1、受理阶段
受理的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
(1)申请书
须有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不予受理通知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知书内容应该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不予授予的依据;不予授予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3)受理通知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知书内容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受理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2、审查阶段
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应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有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如有应及时告知更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核查笔录
核查前应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核查应有核查工作记录
笔录内容应包括:核查地点;核查时间;核查对象和记录人的姓名;核查的内容;核查人或见证人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告知书内容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一发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3)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需延期办理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需延期办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文件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3、听证阶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文书。
(1)听证告知书
告知书内容应包括:文书编号;被告知人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政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2)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内容应包括:听证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
笔录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时,对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申辩、质证;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听证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主持人签字。
4、决定阶段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
(1)行政许可决定呈批文书
文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许可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受理时间;审查情况及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事项内容;审查情况;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事项内容;审查情况;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诉讼、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5、送达阶段
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回证内容应包括:送达文书名称、编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受送达人签字;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注明日期)。
6、结案阶段
应治罪结案审批文书。文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决定内容;结案时间;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时间。
7、归档阶段
立卷归档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应符合以下标准:
(1)行政许可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正卷和副卷);
(2)卷内文字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凡需要签名的一律用钢笔、签字笔;
(3)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4)卷内文字排列顺序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书可按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的时间顺序排列。
(5)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应折叠整齐;
(6)卷内文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的右上角,反页的在左上角编写。
(7)案卷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许可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有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2、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证件。
3、撤消许可的,应当制作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被许可事项名称、撤消的理由、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许可机关印章、许可日期)。
4、注销许可的,应当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被许可事项名称、注销的理由、复议或诉讼途径、许可机关印章、许可日期)。
5、变更、撤回许可的,应当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被许可事项名称、变更、撤回的理由、变更许可的内容的办理要求、复议或诉讼途径、许可机关印章、许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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