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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交警部门在处罚机动车违法停车

作者:  时间:2012-11-19  浏览量 0  评论      

交警部门在处罚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时——

警示牌提示能否完成“令其驶离”的程序义务

  【案情回放】

 

 

 

 

  【各方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驾驶人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已被要求驶离而拒绝立即驶离。本案中,被告在路口预先设置警示牌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令其驶离”,各方存在不同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停车时拒绝立即驶离,而这一事实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求原告立即驶离。虽然被告在路口设置了标牌,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当天未注意到该标牌,也没有交警过来让原告离开,被告显然没有实施“令其驶离”的行为,原告也不可能发生“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形。

 

  办案交警:原告认为被告未要求其立即驶离,是原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理解有误。要求驶离不是非要交警过来驱赶,为节约办案成本,交警部门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原告看到要求其“立即驶离”的标牌就应该离开。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拒绝立即驶离”。

 

  戴某(华东政法大学):交警已经在该道路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牌,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驶入,驾驶人都应该看到该标牌。交警通过这种方式已经告知驾驶人停车违法,并要求其立即驶离。本案原告在明知交警的要求后仍在该路段停车,理应受到处罚,法院应当支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某市民:本案原告只是停车问一下路,就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这样的执法没有遵守人性化的要求,明显不合理。同时,本案中没有交警现场执法,也没有要求原告立即驶离,只是在路口竖一块牌子,剥夺了原告受到警告后立即改正自己行为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存在“懒惰执法”的嫌疑,难怪现在许多驾驶员都觉得交警是在“为罚款而罚款”。

 

  【法官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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