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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受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现在我们就本案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

一九九五年五月,原告与案外人XX大学印刷厂(简称为印刷厂)签订《印刷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印刷厂委托原告在北京地区代理承接印刷业务,签订印刷合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印刷业务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印刷、装订《生日礼品书》,合同对印装要求、材料、加工费、合同总价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包装、送书等做了明确约定。并告知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具有书刊印刷资格,由有资格的印刷厂印刷。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被告就《生日礼品书》的印刷以印刷厂为受托方开具了《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委托印刷厂印刷。印刷厂将书印完后,将半成品交原告装订。因被告要求提前交书,原告不得已违反操作规程,在油墨未干的情况下突击加班装订并包装,影响了书籍的质量。

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一九九七年元月开始陆续送书150套,计455册。在这过程中,原告了解到被告已经在北京利丰雅高长城有限公司印刷了这套《生日礼品书》,并借故拒付印刷费。因此要求被告根据合同规定结算,并终止了合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为减轻经济损失,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了《处理意见》,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原告作了76000元的让步,双方一致同意将价款592800元降为516800元。《处理意见》约定,“本意见经双方确让后三日内,”被告首先履行付10万的义务,原告在“收到货款三日内,将部分书籍交付甲方(被告),并将1----3月份软片整理齐全后交付甲方(被告)。余款分三次付清。甲方(被告)于八月二十日前支付乙方(原告)146800元,十月二十日前支付乙方(原告)140000元,十二月二十前支付乙方(原告)130000元。”

 《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处理意见》,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才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履行了本应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履行的义务,附加条件是胁迫原告在收条上承诺“七月二十八日将书送到出版社,片子同时送到(全部)”的义务,否则就拒付。原告为尽快拿到加工费,不得已违心的承诺了这一义务。

原告在收到第一笔加工费后,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将全部成书交给被告,同时送去软片,被告借故拒收软片。又再次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讨,直至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才支付了本应在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前支付的第二笔加工费,又胁迫原告承诺在一周内把所有的软片交回。原告在同日将其中五万元支付给印刷厂。

此后,原告与印刷厂周XX多次将软片送给被告,均遭到被告及其承办人和  以没空、没人、不着急等理由拒收。以后再也没有收到余款27万元。

一九九八年五月,印刷厂以被告为被告,原告为第三人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印刷费,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印刷厂与被告“实际形成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该加工承揽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又认为原告与印刷厂“存在明确法律关系及结算关系”,判决原告向印刷厂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原告经长安公证处(99)长证内经字第2051号公证书公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了全部软片,被告以“请通德派人来当面点验移交”为由再次拒收。

这就是本案的全部经过。

   二、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意见》约定,被告应在1997年5月22日前首先履行付款10万元的义务,被告迟至于1997年7月23日经原告多次催讨才履行义务。违约时间长达两个月,第二次付款也违约时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的财物行使留置权,直至被告完全履行债务。事实上,原告无意留置被告的软片,千方百计把软片给被告送去,只是被告故意拒收,造成原告履行不能。被告代理人说,其不付款,是因原告不给软片,在事实上,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三、原告在“收条”上的“承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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