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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房屋质量有问题,能拿物业服务费“说事”吗?

 

2001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王女士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某开发商与业主王女士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主张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物业公司维护和修缮,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后者有对其房屋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与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王女士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其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将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可退物业费?

 

某花园小区是一座集办公、住宅、商业于一体的综合性楼盘,交付后成立了两个业主委员会,即住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宅业委会)和非住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非住宅业委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前所存在的非住宅业委会与住宅业委会系经花园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成立的,其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

 

案例三:大年初一燃烟花遭损失,物管不力是否要担责?

 

2006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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