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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作者:  时间:2011-12-26  浏览量 0  评论      

  

代理词

    我就原告王**诉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7.4万元不当得利的诉请不能成立。起诉书中原告陈述的所谓的不当得利的内容整个颠覆了案件的事实,原告的大儿子郭1及其妻范*恶意侵吞原告财产占为己有,损害原告利益才是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616日签订了赠予协议书,并由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博*见证,被告取得起诉书诉请中的17.4万元人民币合法有据,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当得利的诉请不能成立。

而事实上,20109月之前,原告一直都是由二女儿郭2照顾,其他子女每人每月都拿出200元赡养老人。郭1很少探望原告,但自20109月他从北京回到牡丹江市后就主动上门探望原告,声称二女儿虐待原告,将二女儿从原告身边撵走,然后在今年9月份将自己的房屋出租,自己收取房租,然后搬与原告同住;同年11月,在没有经过其他房屋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郭1将原告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气焰嚣张,告诉其他兄弟姐妹爱上哪告就上哪告;20113月在南江村委员会将原告的二亩四分地过户到自己名下;2011613日将原告名下的股金在损失数千元的股金分红的情况下,郭1及其妻范*将12.9万元的股金取出,分三笔银行存单存到原告名下并设定密码,该款存单由郭1拿回家保管。在该款同样还是存在原告名下,但郭1还是不惜损失5千多元的股金分红,郭1这么做意欲何为?!其二人侵吞原告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昭然若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该款本是原告的全部存款单被郭1拿走后,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从郭1处追回的,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二儿子即被告完全信任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签订的赠予协议;

2、原告是在其意识清醒、表达明确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予协议,是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17.4万元原告已经交付给被告,并且已经存款到被告名下,因此该赠予关系已经成立。

6、赠予协议在**律师事务所见证时,原被告同时在场,并且被告完全按该赠予协议书中的约定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这表明被告即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予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在该赠予协议达成后不久,原告即得脑梗塞入院治疗,先后花掉医疗费4千多元,后续治疗费还由被告自己无条件承担,没用其他子女分担。

三、原被告签订的赠予合同与合同法中法律意义的赠与合同实质性内容是相同的。

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赠予合同与赠与合同具有相同是实质性内容,原被告签订的赠予协议即为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四、原告在订立赠予协议书时不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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