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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反面典型案例化解行政执法风险
我们认为
第
究竟有多少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从这个加工厂流出呢?办案检察官表示,这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规模巨大的加工厂,2010年至今其酱油、醋的销售量达40余万箱、800多万瓶。“仅2011年9月、10月份就有90余万瓶假冒伪劣的酱油、醋、料酒流向市场。”在查处此案时,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海发酱料厂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1名犯罪嫌疑人。
这样一起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怎会置之不理、无所作为呢?记者了解到,海发酱料厂之前就有违法生产行为,曾在去年底和今年6月份因为无照经营以及生产假冒陈醋、白醋、酱油、料酒两次受到是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深圳市光明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很感“委屈”,他们强调食品监管点多面广,遍及城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并且监管难度大、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存在着顾此失彼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名之后,极个别市场监管人员仍未充分认识到食品监管不作为行为的巨大危害性。一名办案人员说,“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应该转变。那种认为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普遍现象、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的认识是不对的。希望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时刻不要忘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时刻不要忘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只有在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方面,适用《食品安全法》,其他方面一律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授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监管职责只有两项:一是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但本案鲜奶是由奶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即非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也未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据此,当地工商机关根本无法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案奶场向消费者销售鲜奶的行为进行监管。奶牛养殖厂也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乳制品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分别由质检、工商、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唯独未对面向消费者或者餐饮店销售鲜奶的监管分工作规定,也无相关规范条款。
所以,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务必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才能做到不失职、不渎职,也不代人受过。
上述反面典型案例教训是深刻的,虽未发生在我县,但是警示意义重大,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