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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2000年我父亲跟A签署了换房协议,我家2间新房与A的3间旧房互换,由于A欠我家八千元人民币,换房时欠款一笔购销并再给A六千元人民币。换房时A谎称房产证丢失,我父亲相信其说的话,且一直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换房后对3间旧房进行大范围修善。后来得知房产证(户主是其母亲的名字)在A的母亲手里,A在世时去其母亲(她户口早已签出我村,房子是给A的,但无书面分述。)那里要过多次未果。2011年前两位当事人相继去世,由于城乡一体化,我村的房子可以换楼,A的母亲回来要房并于今年4月份起诉,要求把房子换过来,并且不找差价。
    现在2栋房子的现状是:以前的2间新房被A弄的很破烂,并且无法住人;3间旧房比换房时间更好。
    由于我母亲不懂法律,请的律师说如果不调解,让法院判的话,就一分钱得不到补偿于是我母亲就相信了律师的话,在4号经法庭调解,A母亲给予2000元人民币补偿,定于8月分一手交钱一手换房。我母亲上火加之生气病倒了,他们这是明摆着欺负我们。
    我想咨询下给位律师,1、那位律师说的对么?A把我家那两间新房弄的破烂不堪不能住人,要换房子的话就没有补偿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话,我们可以要求补偿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2、现在已经说调解了,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再减少我们的损失?我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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