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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引争执 拳脚相向一人伤
2014-03-17 11:06:0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
土地纠纷引争执 拳脚相向一人伤
伤者索赔2万余元,有过错自负四成责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黄举志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村妇陈某和罗某在田里打起架来,结果陈某受伤住院治疗。陈某要求罗某赔偿损失遭拒,遂起诉。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陈某有错,应自负40%的责任。
陈某和罗某都是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村民。2012年5月16日10时许,两人在田里干活时,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随后打了起来。结果,陈某伤势较重,需到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5月18日,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要求对受伤部位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同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书,认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2013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和罗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天和5天。
陈某向罗某索赔遭拒后,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误工费1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450元、护理费2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2万余元。
日前,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罗某因土地纠纷引发打架事件,导致陈某遭受伤害,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两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陈某自负40%的责任,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陈某因治疗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余元,罗某应赔偿陈某9000余元。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罗某赔偿陈某9000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罗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罗某打伤陈某,导致陈某遭受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罗某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承担陈某经济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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