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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行政律师析行政主体的不同分类
杭州行政律师析行政主体的不同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
(一)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依行政职权的来源及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凡是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就是职权主体;凡是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产生,其职权必须来自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就是授权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存在。
(二)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职权的范围,可将行政主体分为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前者有权按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方实施管理;后者则按隶属关系限于对内部相对方的管理,如机关事务管理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内部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外部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行政主体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三)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当一个行政主体与另一个行政主体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派出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的划分,是以行政组织中派出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掌握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在行政派出关系中正确地认定行政主体的资格。
文章源自:杭州行政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