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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案致昆明中院《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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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案致昆明中院《行政起诉状》 (2011-06-21 13:01:48)
标签: 杂谈
注: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后,作为关注环保的律师,我们都在想着如何能够使“环保法庭”这一新生事物茁壮成长,有事可做。并努力"经营"以使相关纠纷符合“诉的条件”而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故特意以此行政不作为案件“小试牛刀”,以看看咱昆明中院环保法庭的作为。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该案从2010年2月3日交到昆明中院立案庭及环保庭之后,却迟迟没有任何答复。在近日的一个会议上,云南高院有关人士面对我们的质疑介绍说,他们曾经为此案三次到省环保厅协调立场,后因省环保厅强调此类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电磁辐射项目在全省普遍存在,有1000多例都存在同样的违法情形,故一旦正式受理,影响重大。因此,法院最终没有任何回复。近闻云南9家环保法庭近3年来仅仅处理了一起由环保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经出现环保法庭因“无米下锅”而变身“刑事庭”的窘境,我们也甚是着急。担心这一基于环境保护之“宏旨”的新生事物难以为继而早日消亡。故,今日特把我们代理的,多少与环保法庭有关的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发表。可以预期的是,如今后咱们的环保法庭还是“挑糠拣米”,看案件当事人之脸行事,有案不立,那么咱们的环保法庭完全可能将延续无米下锅的状况,甚至因根本没有什么事做而面临消亡。
行政起诉状
霞,
玲,
韬,
云,
锋,
睿,
利,
诉讼代表人:曹立亚,牛京琳,谢君兆(详细个人信息同前)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名跨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卢 宁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0871-5317038
被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职务:厅长
住所地:
联系电话:0871-4145231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责令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就其非法建造的——位于关上消防大队四楼楼顶的移动通讯发射基站立即停止使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等
近年来,小区居民疾病频发,健康状况不断恶化,许多莫名其妙的慢性疾病在小区内蔓延。在有关专业人士的提醒之下,小区住户才知道自己频患之怪病可能是“环境病”,且与电磁辅射污染难脱干系,污染源完全可能就是距离住宅小区最近处仅仅10余米远的移动公司大型发射基站。
据原告向环保部门投诉后得知,本案中的移动通信发射基站根本没有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手续,更没有依法经过竣工验收而获颁《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便在根本没有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长达10余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环境法规的相关规定,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环境违法。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此,从
根据《环境保护法》
而且,根据
根据上述相关环境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国家环保法规的尊严
此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