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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成因及处理

作者:孙佩双  时间:2010-10-17  浏览量 681  评论 0     

农民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成因及处理 ————本文为转载

作者:李新贵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实行初期,不少地方对土地承包到户采取的是“肥搭瘦”捆绑抽签(有的地方称“捡勾”)的方法进行的。到户以后,不少农户为方便生产等目的,相互之间自行达成了互换承包地的协议,特别是山区农村更为普遍。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时间的延续和乡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及农业人口逐渐增多而耕地逐渐减少的社会变化,农民对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越来越觉得珍贵。随之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互换承包地的规定较为原则及欠缺,很难适应当前处理这类纠纷所需求。探求如何处理这类纠纷的办法,显得十分重要。笔者经研究有此管见,拙文乞教。

一、互换承包地存在的形式

弄清农民互换承包地存在的形式,可以进一步帮助人们更好的熟知、了解这类事物,掌握事物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承包地互换纠纷,产生于各种情形的互换事物中。明确互换形式,有助于寻求解决纠纷的途经及办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承包地互换形式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以互换承包地时间长短划分有四种情形:

1、永久性互换。即互换以后,双方农户不打算再换回来,换了就永久换了。这类情况多为农民对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不明确、不了解而形成。不少人除了互换是为方便生产外,多为建房、埋坟等。

2、以承包期互换。即互换的时间,只要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就一直互换下去;发包方收回就终止互换。这类情况的互换,多为能遵守承包法规及政策,能严格遵守承包制度。

3、短期互换。即农户之间出于对某种农作物种植的需要,如灌溉方便,对气温、土质的需求,选择性的短期按年份或农作物成熟收割季节互换。

4、期限不明确的互换。即农民在互换时,对互换多久时间没有说明约定,没有作问题考虑。这类情况多为对互换期限无所谓,存在长期换也行,短期换也行的思想。认为只是换着耕种,不行又可以换回,约定时间没有必要。

(二)以互换目的用途划分有两种情况:

1、便于耕种劳作方便。由于承包制实行初期,很多地方对方便农业生产的通水、通路、耕种考虑得不尽完美。在承包以后,农户为耕作方便,自行调整互换承包地范围,这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为了特殊使用。这类情况多为因一方埋坟、建房、修路、修渠、建塘、建窑或其他需要而与另一方的互换。

(三)以互换人员所在范围划分有两种形式:

1、本经济集体组织以内成员间的互换。主要是农户所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互换,这种情况较为普遍。

2、与本经济组织以外其它经济组织成员的互换。这类情况是因存在这一村组与另一村组“田搭界、地相连、人相识”的客观实际,农户之间为便于生产或其它用途,而进行的互换。

(四)以互换合同存在形式及批准备案情形划分有三种情况:

1、以合同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划分。有书面形式互换的,也有口头商定互换的现象。但书面协议的很少。

2、以合同是否登记划分。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但农村多为不登记的。农民普遍认为,承包给自己的地,双方同意互换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登记。因而,农民普遍对互换以后还要登记的提法不理解,这在农村几乎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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