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1.1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1.1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 (2011-02-14 19:07:15)
标签: 冯进财 辛店乡 诉讼代表人 承包合同 诉讼主体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例简介:
第三人冯进财(外村人)2007年3月与村委签订合同承包土地,原告(285名村民)2009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承包合同未经民主程序无效,法院依法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梁伟东律师点评:
本案承包人没有提出承包土地超过一年以及已进行大量财力投入的抗辩理由,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土地没有任何压力,故依法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平民终二字第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辛店乡雷草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祝自民,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进财,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辛店乡雷草洼村285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陈俊坡,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李玉仃(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运生,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陈朝阳,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史国平,男,1972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帅,男,1968年5月4日出生。
上诉人叶县辛店乡雷草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雷草洼村委)、冯进财因与叶县辛店乡雷草洼村285名村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叶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雷草洼村委与第三人冯进财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一份《雷草洼村林场杨槐坡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内容:“经村两委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解决建村部资金,特拍卖村林场最后一片杨槐坡。具体条款如下:甲方:雷草洼村委乙方:买主冯进财一、四至东至土门沟林坡边界;西至大路以东;南到去塘山沟上下路南边分水岭;北至土门沟组坡边。二、卖拍期限:本次拍卖年限为壹拾伍年(15年)(2007.3.102022.3.10)三、付款方式及金额,拍卖价为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一次付清。四、甲乙双方权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杨槐坡归乙方所有,有砍伐及转让权利,但土地归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允许挖土、开矿。
单方违约罚违约金肆仟元。甲方负责人:李顺轻、冯军仃、陈秋收、陈双林、马坡、陈耀威、田营、王俭乙方:冯进财。五、不因村委换届而改变合同。2007年3月10日”。第三人称,该合同是在钱付清后签订的,没有开群众会,没有经过拍卖程序,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其仍保持原状。被告称,第三人所交的承包款l3000元现在乡财政存放。原告陈俊坡、李玉停、陈朝阳、陈运生、史国平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表335位村民于2008年11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雷草洼村委与第三人冯进财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的“雷草洼村林场杨槐坡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该《雷草洼村林场杨槐坡承包合同》,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其承包经营的方案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雷草洼村林场杨槐坡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方案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归于无效。二、关于本案原告是否适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叶县辛店乡雷草洼村335名村民推选五个代表人即五原告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村委会是否有代表权问题。庭审中第三人称,“签订合同时马成坡主持村里的工作,村委副主任及各组组长都在场,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即便是甲方的代表人没有代表权,但第三人只要认为有代表权,所签订的合同亦受法律保护”。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和第三人签订该合同时,村委会对承包经营的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故第三人述称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合同的无效,在于被告未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发包,故被告对此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其在返还第三人承包款的同时,并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即月息9.3‰支付第三人利息。原审判决:一、被告雷草洼村委与第三人冯进财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的《雷草洼村林场杨槐坡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雷草洼村委返还第三人冯进财承包款13000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并按月利率9.3‰支付该款自2007年3月11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雷草洼村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