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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7刑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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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7刑事案例分析 (2011-07-15 15:06:34)

标签: 犯罪行为 盗窃罪 张某 王某 杂谈 分类: 案例

刑事案例分析

案例

201012月初,被告人王某(女)向其男友被告人张某提议用下药麻醉致人昏睡的方法拿走他人的财物。二人商定以王某的邻居李某(62岁)为作案目标。随后到药店购买了十粒“安眠药”。同年128日晚10时许,二被告人以聊天为由,进入被害人李某家里。趁李某离开座位上洗手间之机,被告人张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高某放在桌子上的饮水杯里。李某返回座位后喝下杯中水,又聊了一会儿天,因疲劳而入睡。二被告人见状,便在屋内翻找财物,从衣橱里找到人民币三千元。因害怕被害人醒后发现报警,被告人张某遂提议将李某杀害,被告人王某表示反对,并央求其赶快离开现场。被告人张某大怒,用手猛抽王某脸部,责怪王某害了他,边骂边抽出随手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往被害人身上乱捅。王某伸手拉劝,被张某推开,就在一边哭泣。被告人张某用刀连捅被害人李某数十刀后,见被害人已被杀死,便拉着王某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数十米后,路上因如何分赃发生争执。正在附近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即上前盘问,发现张某身上有血迹,即对张某进行搜身,从其身上搜到三千元现金,即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经讯问,被告人张某、王某均编造是因李某调戏王某而将其杀害的事实,但均未交代采用下药的方法拿走三千元的事实。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发现了被害人李某的尸体,经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衣橱有翻动的痕迹,从水杯内提取了“安眠药”残渣。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药片残渣是淀粉,不具有安眠作用。经公安人员再次讯问,二被告人才供述了采用下药的方法拿走李某三千元现金的事实。

论述:1、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即罪名)?2、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无自首情节?

要求:1、答卷字数不少于三千字。 2、答卷于2011720日前交XXX同学。

 

 

 

论述见下页

 

 

 

一、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论述:

1.所谓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犯罪名。当然,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其主体必须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判断力,足以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意志上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追求或放任犯罪后果,具备认识条件和意志条件,主观上存在存在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法定数额,客观上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有责性和处罚性。

该案例中最容易误解为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其他方法包括醉酒、迷药、麻醉等只要能使其他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就可以成立抢劫罪。而该案中行为人恰好使用了其自己认为的“安眠药”意图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境地,以更顺利的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最终为什么定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都为盗窃罪,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形。我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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