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提抗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

地方检察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简介

   高检院领导

   院领导活动

   高检院机构

   ·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学会、协会、基金会

   大检察官

   ·首席大检察官

   ·一级大检察官

   ·二级大检察官

   工作报告

   高检公报

   法律规章

   ·司法解释

   ·规范文件

   ·内部规章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检察动态

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提抗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14-02-11  作者:卢志坚 葛东升 王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王慰)截至2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已做好39户230余亩土地流转规范登记工作。这项工件,得从姜堰区检察院去年承办的一桩“一亩六分地”抗诉案件说起。 

  1998年,沈高镇华扬村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村集体5.1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其中1.6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上述1.6亩土地被登记在吴茂荣名下。 

  2010年11月,吴爱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土地。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的核查,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吴爱凤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吴爱凤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申诉。该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判决不当,于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1.6亩给吴爱凤,当年底该案执行完毕。姜堰区检察院还向沈高镇政府、华扬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规范承包经营土地工作,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冠李戴”,损害农民权益。 

  检察官说法 

  该案承办检察官陈莉介绍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本案中,沈高镇政府并无登记的职能,其核查登记所载内容不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土地达成合意。吴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

  (原标题:没签协议让人代耕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了? 泰州姜堰:提抗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责任编辑: 谢小燕]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