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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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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齐某帮助请杀手。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陈某表示可以出5万元让叶去杀掉周某,叶某欣然同意。尔后,陈某、齐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周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齐某等以请周某吃饭而有求于他为名,将周某骗到森林公园附近,将周杀死。2007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2007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黄某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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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钱某于2007年5月19日,到宋某开办的饭店用餐,吃完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2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宋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钱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宋某拒不交出。无奈,钱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钱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宋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钱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意就其目睹被告人宋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20天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宋某。1个月后,宋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宋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宋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提出查询宋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宋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钱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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