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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中责任如何认定?

本段视频节选自《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院长王静成谈医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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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

  王静成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院长


【文字实录】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关于增加险种的问题,在这之前,您也提到,现在很多法院判定的医疗事故不是判定为医疗事故,而是判定为医疗过失,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的责任。您是一个医疗专家,您从这个角度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意外是怎么区分的?  


[王静成]:医疗事故大的区分有两大类:一个是责任性事故,一个是技术性事故。责任性事故就是完全由当事人,也就是医务人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技术规范来进行诊断和治疗,没有执行好制度,是负有责任的。


[王静成]:技术事故,主要是在技术规范和各种诊断治疗的行为过程中违反了诊疗常规。事故当中还要看结果怎么样,对人的损害怎么样,这是关键。最简单的意外是过敏,有很多药物敏感试验,但是有很多人就是在做敏感试验的时候就出现意外死亡。还有很多药物没有规定做敏感试验,但是对某个个体来说对药物过敏。根据我的理解,这种就属于意外。


[王静成]:还有一种是过失,过失实际上就是不承担责任的那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就是过失。比如说,一个手术各方面都很规范,但是病人过早的负重出现了肛门断裂,出现了螺丝钉的断裂,这是因为骨折没有愈合造成的金属疲劳,跟手术本身,跟医务人员没有关系。 


[主持人]:我刚才听了您的介绍,有一个简单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如果是事故的话,就属于医生没有按照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来执业造成的失误,如果是过失和意外,就是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只不过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医患双方都无法预计的。其实是不应该由医院和医生个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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