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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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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的答案 (2007-06-09 17:05:55)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作者法源 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

 

五,案例分析题:
1,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就符合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本案件中的李某对王某的生命安全缺少必要的关注,没有履行监护人委托给他的照看好王某的义务,而导致王某的死亡。
李某本来是应当遇见到13岁不会游泳的小孩下海可能有溺水身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造成过失。
因而本案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所以,这里又有犯罪事实,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符合立案的条件,这里应当立案。


(2)作为这样一个案件,显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当是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立案管辖的规定,直接受理这个案件。


2,(1)在这个案件当中,作为江某是可以被采取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人保中规定,作为保证人必须是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案件中,江某显然没有是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所多处,行踪极不稳定,显然不符合要求。因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3)可以进行金钱保,也就是缴纳保证金,办案机关可以同意采用取保候审。

 

3,CD

 

4,这里作为市检察院的抗诉是违法的
(1)检察院的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这里是再审的抗诉,这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再审的抗诉。所以,不能够是同级抗诉,而必须是上级检察院来进行抗诉。
(2)正确的做法是市检察院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
B,这里作为该自诉案件,应当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C,20日内必须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
D,一般情况下,允许调解。

 

6,
(1)判决不能立即生效
(2)应当是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这里必须是针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这里必须由省高院来行使死刑核准权,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复合,这里无误,就可以维持原判,这里才导致执行。

 

7,法庭应当是宣布延期审理。B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这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8,B
(1)首先,这样一个虐待的案件,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里作为法院才有直接受理权。
(2)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一审必须是中级的法院。
(3)根据地区管辖的规定,这里应当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基本的原则,这里作为梁某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地就是他们共同的生活的城市。所以,作为这样一个案件应当是由该市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最终,应当是由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9,根据管辖的要求,应当是长沙市的天心区的公安局受理。

 

10,(1)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里这里作为受害人如果是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其物质损失,这里必须是直接、物质损失。这里如果是导致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则是一种间接的损失,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能够是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所以,这里作为法院是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是正确。
(2)在这个作为拘传上程序的错误:
1)《拘传证》的填写必须是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而不是案件的审判员来批准。
2)拘传后,必须是立即进行讯问,而且是必须在12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里案件是到第三天上午才讯问,严重超期,这里构成非法拘禁。
3)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是抗拒拘传,这里作为法警可以使用警械。

 

11,B、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高检的规定,作为逮捕决定权,这里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拥有。这里在审查起诉的阶段,显然作为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决定。
所以,选择的答案是B、C。

 

12,
(1)作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是合法的。
(2)作为市中院这里如果是发现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有错误的,当然需要等到判决生效的时候,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3,
(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这里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里面的被害人陈述。
作为乙向公安机关的陈述,这里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里面的证人证言。
张某的陈述,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里面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乙的证人证言,从学理上来看,是直接证据,但是它也是传来证据。

 

14,(1)小王的报案提供的证人证言、血鞋印两个、张小妹的被害人陈述、血鞋印的鉴定结论、手表、钱包等赃物以及菜刀各一把、血迹鉴定结论、伤口的鉴定结论、李大龙的供述与辩解。
(2)三角刮刀,这里与案件没有必然的关联,不具有关联性。
(3)法院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作为整个犯罪行为都是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15,
(1)首先证明是构成犯罪行为,这里必须证明的对象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
(2)证明是属于法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本案件当中,也就是要证明它似乎属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当中,也就是证明对象。

 

16,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1)拘留的过程中必须是出示拘留证。
(2)询问证人依据法律规定,只能够是个别进行。这里不能够以座谈会的形式来进行。
(3)讯问被告人是严重违法
1)作为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就是要立即进行讯问。
2)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必须是两人以上,不得少于两人。
3)这里讯问首先是应当是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问。案件当中一来,就要他老实交代罪行,这里显然已经是剥夺其辩解的权利,这里以党的政策来谈,体现的是先入为主,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
4)在侦查阶段,是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能够介入。
5)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或者罪轻的责任.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是由控方,包括公安机关来承担的。
6)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来逼取口供。而本案中,侦查人员多次打赵某的耳光,这里并且罚跪地上,严重违法。

 

17,它不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
(1)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作为12个犯罪嫌疑人的话都是口供,这里不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
(2)口供具有易变性
(3)容易助长刑讯逼供的风气。

 

18,不能够由人民检察院同时提。
(1)我们国家的起诉制度,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制度。作为自诉存在具有必要性。这里如果是案件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显然就剥夺了常某的养父的自诉权和撤诉权,也剥夺了常某与其养父的和解权以及接受调解权。这里构成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诉讼制度。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这里是不立案、撤消案件或者是不起诉。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也不存在同时起诉的可能。
因而必须强调作为人民检察院不能够同时提。

 

19,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该规定强调只是现在,这里不管过去有没有前科。
只要是符合辩护人的要求,这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20,马某的反诉是违法的。
(1)作为反诉的规定是同于自诉的规定,这里作为反诉人,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作为该案件显然前提是一个公诉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基本规定。所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马某反诉是违法。
(2)这里不能够合并审理。首先,不构成反诉,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其次,即使是合并审理,一个是公诉案件,一个是自诉类型案件,法院的合并审理则是构成违法审判。

21,这里县公安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是不能够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2,人民法院不能够数罪并罚。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只是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准,然后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当庭知道的犯罪事实,只能够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交给有侦查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再进行审判。

 

23,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缓,这里可以直接改判;如果是认为原判较轻,这里应当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是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里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必须是出现重罪轻判的情况,这里才发回中院重新审判;如果是轻罪重判,这里就可以直接改判。

 

24,不能。这里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孕妇是不能够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里包括流产的孕妇,也包括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的孕妇,这里同样是要变更为无期徒刑的刑罚。

 

25,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6,

(1)案件不能够公开审理,这里在审判时候,作为胡某仍然是属于未成年人。
(2)这个案件是一个公诉案件,这里的案件的审理是不同于自诉案件的审理,这里不能调解。
(3)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这里不能够因为赔偿多,就少判刑罚,作为法院仍然是必须是依法定罪量刑,然后才酌情适当考虑赔偿的态度,在法定的量刑的幅度从轻判处。

27,28,书上有答案。

29,

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

,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

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

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30,
(1)作为该案件,其实是一个单位犯罪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检察院如果是要介入诉讼,行使立案管辖权,必须是先经过省级检察院的同意,才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2)作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可以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而不能够同时具备。
(3)在法院没有判决或者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不应该是去将相应的款项进行没收。
(4)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想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要求二审的抗诉状,这里只能够向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书面提交抗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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