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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印2013: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编者按
回顾2013年,不论是公开审理的贪污腐败大案,还是社会影响恶劣的热点案件,一个个备受关注的重大刑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法”热。这一年,检察机关公诉了许多让人记忆深刻、在人们心目中留下烙印的刑事案件。这里选择的10个案件,有人从高处跌落,有人财富梦化为泡影,有人再难和家人相见,有人后悔已太迟……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2013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闷的“足音”。
1 薄熙来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原市委书记薄熙来一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等方式公开。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点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薄熙来一案的审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再到法院宣判,整个过程彰显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义。
2 刘志军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简介: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刘志军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6460.54万元。
开庭时,刘志军哭诉十多分钟,表示“相信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会上诉”。众所周知,在刘志军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刘志军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表示,应该考虑刘志军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点评:刘志军案的判决,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对于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