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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时效问题
想请教各位高人一个问题。
我公司与一员工签订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10日,至12月7日时,公司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员工不签通知书,于是公司将通知书公示。但于3月7日时,劳动仲裁庭突然通知公司是该员工已申请仲裁,说是2月8日申请仲裁的。我想请教您:
1、仲裁时效的60天,应该是从12月7日开始计算吗?60日是不是指工作日?有没有遇法定假日顺延的说法?
2、就算是该员工2月8日申请的,劳动部门可以在一个月后才突然通知用人单位吗?国家有没有对仲裁部门在多少日内须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
敬请赐教!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