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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纠纷 海事法院直辖

  [案情简介]

  出海近两年?回国没工钱

  2007年3月,18名船员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们大多是长海县的船员,均受聘于大连某船务公司。2005年随渔船出海到印尼从事捕捞作业,2007年2月返航回国。当初船务公司和船员们约定按效益分成,且每人每年保底工资2万元。但公司以经营亏损为借口拒绝支付工资。

  [援助经过]

  上诉至省高院?为船员讨回公道

  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大部分船员没有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公司理应支付工资,而且众船员均系外地农民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郭皓等五名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后,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但法庭认为,本案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援助中心随后决定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审理。此案再次审理后,部分船员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地争取了自己的利益。

  [案件点评]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必非仲裁前置

  最高法院在2002年6月10日就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根据复函内容,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最高法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复函解决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船务公司和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命名,甚至不签订书面合同)后产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明确将此类案件归入“船员劳务纠纷”之中,认定应当由海事法院直接管辖。本案完全符合这一规定。通过援助律师的认真工作,澄清了船员讨要工资案件的法律关系,解决了程序上的困难,为处理类似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法条解读]

  慈善总会拨款设农民工援助项目基金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及《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均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可以就请求给予劳动报酬案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今年以来,大连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呈现新的特点,案件更多,压力更大。面对新形势,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应对,与市慈善总会联合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总站,由市慈善总会先期划拨20万元作为农民工援助项目基金,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工作站每承办一起援助案件由市慈善总会审核并给付600元-2000元办案补助,满足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需求。同时更加注重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运用,以及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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