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转载]拖欠劳务费纠纷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转载]拖欠劳务费纠纷 (2011-11-21 06:44:45)
标签: 转载 分类: 谈法论案
原文地址:拖欠劳务费纠纷作者:金坛律师
关于滑县中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牛红伟、李贵生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红伟(又名牛长伟),男。
委托代理人陈伟庄,男。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生(曾用名李桂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男,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西苏村。
上诉人滑县中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27日,被告中南建筑公司与滑县城关镇供销合作社签订一份《城关供销社商住楼承建合同书》。2007年9月1日中南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李贵生,中南建筑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委托李贵生为城关供销社商住楼项目经理。李贵生让牛红伟为其施工,施工后经结算,李贵生为牛红伟打欠条两份,一份为今欠到牛红伟打砼款24850元滑县城关供销社工地;一份为今欠到红伟塔吊坐杂工1 540元,两份欠条均有李贵生签名。共欠牛红伟款26390元,被告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南建筑公司承包滑县城关供销社商住楼,中南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贵生,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李贵生用工主体资格不合法,从被告中南建筑公司的答辩中可以看出,因此,作为城关供销社商住楼工程承包企业的中南建筑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原告牛红伟工资的连带责任。关于被告李贵生:“我不欠原告钱,即使有欠条也是在我发病期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出具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贵生给原告打的欠条上写的是欠牛红伟款,并没有提到焦红伟,因此,李贵生所辩是与焦红伟签订的劳务协议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应认定其与牛红伟形成劳务关系。
被告中南建筑公司提交的2007年9月10日《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以及其提交的2007年9月1日《滑县城关工程施工协议书》时间关系自相矛盾,即《内部承包协议书》在后,施工协议书在先,即在中南建筑公司还没有将该工程转包给朱振强、李建民时,朱振强、李建民就已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贵生,所以,《内部承包协议书》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但从该协议书可以看出,朱振强、李建民为中南建筑公司的人员。从城关供销社商住楼承建合同书中也可以证明朱振强、李建民是中南建筑公司人员,其行为应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所辩是朱振强、李建民、焦双印将该工程清包给李贵生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中南建筑公司以类似的案件已有七、八起和等待其与李贵生问的纠纷诉讼结终而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类似的案件多和两被告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原告行使权利,中南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中南建筑公司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贵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牛红伟劳务费26390元,被告滑县中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李贵生负担,被告滑县中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滑县中南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牛红伟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上诉人对牛红伟主张的工资或工程款仅承担李贵生欠付部分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支付责任。2、上诉人未将此工程款转包给李贵生,更未委托李为城关供销社商住楼项目经理,牛红伟为李贵生干活及其工作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此外,朱振强、李建民不是上诉人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是上诉人的职务行为。3、一审程序违法,遗漏朱振强、焦双印、李建民及城关镇供销社等主体且原告不适格,本案宜中止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牛红伟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贵生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李贵生不具备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