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斯伟江律师辩护词(转)(关于周彬湖北咸宁出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斯伟江律师辩护词(转)(关于周彬湖北咸宁出租罢运案) (2011-10-11 23:34:23)
标签: 杂谈
斯伟江律师辩护词 2011-10-10 21:21 |
周彬案辩护词【上访,罢运不是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周彬的律师,我们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通常,辩护词是没有标题的,然后,看来十几卷案卷,归纳出来,就是这么一句话。上访、罢运不是罪,周彬替他们写上访材料,显然根本就无罪。
我们在庭上有些冲突,是据理力争,而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和公诉人、法庭不一样的,要容忍不同的意见。
一 ,起诉书罗列的事实似乎是替周彬写光荣榜,如果入罪将是司法笑话。
起诉书涉及周彬的所谓犯罪事实不足五行字,辩护人不妨引述一遍:
“2006年,周彬在出租车政策问题因组织上访,取得政府让步,在出租车行业取得较高威望。因此,2010年12月16日罢运后,刘元香、李常胜等人向其请示下一步的罢运工作怎么搞。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是对的。你们要坚持。股东出租车司机要分批上访,给政府施压,使罢运事态进一步恶化”。
如果我们去翻翻我国的红色教材,这似乎像是共产党人在指导工人运动。罢运违法吗?上访违法吗?前者是车主自己安排自己生产经营的行为,车子都是车主自己的,后者是中国法律所鼓励和允许的。如果说周彬有威望,威望来自其合法抗争,如果说周彬2006年是非法行为,政府就对非法行为示弱了?即使周彬说政府是错的,你们(工人)是对的,难道周彬就不能有自己的判断,政府难道就永远正确?何况,从证据上看,周彬对罢运发表的意见这一节,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元香当庭供述表明,周彬只和她和李常胜说写上访材料的事情。
其次,即使周彬说分批上访属实。《信访条例》本来就规定,群体性上访要派代表,不超过5人,分批上访是完全符合规定。给政府施压也不是违法,政府本来就是人民政府,需要人民监督,监督之中就包含施加压力。舆论监督也是施加压力。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府性质就是被人民监督的,而不是让人民请求的。起诉书指控周彬的罪行显然是摆错了政府和人民的位置。只有作威作福惯了的政府,才会觉得民众对其施压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咸宁政府出租车政策是错了。
咸宁的出租车原本是没有运营期限,自由挂靠公司,其本质上出租车是私人财产,只不过,这个牌照是通过了政府行政许可出来。由于政府许可时,没有规定期限,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决定了出租车及牌照的价格。大家通过买卖得到这些牌照,如同买了一套房子一样,是民众的大宗私人财产。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是宪法规定的。
咸宁市政府出台的,变相收回出租车运营证,违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这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直接征收个人财产的行为。
三,周彬帮助工人写材料以言获罪将是湖北司法的耻辱。
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又规定了言论自由。周彬帮助工人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上访,应该是我国法律允许,道德上要表彰的行为,居然会被起诉到法院,如此,你于何地?
即使按照起诉书所写,周彬有较高威望,有一定影响力,即使周彬鼓励他们抗争,也要看周彬说了些什么?本案指控周彬的行为,都已经在罢运开始,周彬一没有让他们去扰乱社会秩序,二没有让他们去打砸抢,何罪之有?周彬让工人们分批上访,请记者,写材料,何罪之有?只要对政府施压就有罪?难道公诉人认为,没有周彬指导的上访,出租车罢运就不会继续?现在很难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便如此,周彬施压的影响力也是合法的。只是现任政府抱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种陈旧观念,不肯改正自己的错误,甚至,不敢和出租车司机群体直接对话。
四,本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程序严重违法,同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