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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建筑律师: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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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建筑律师: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的认可 (2012-03-20 20:41:21)
标签: 杂谈 分类: 建筑工程
深圳知名房地产、建筑、拆迁律师——权庆华,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是否视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的认可
【案情回顾】
2007年7月,某置业公司将一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165000000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008年12月13日工程如期竣工并通过验收。同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交结算报告,结算报告中工程总价款为195000000元,扣除置业公司已支付的进度款,建筑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共33000000元。但置业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结算报告一直未予答复,也未支付工程余款,2009年5月,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按照其提交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余款33000000元及利息。
置业公司向法院辩称:我方对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并未予以认可,工程造价应以我方审查认可后的《结算报告》或以鉴定机构的结果为准,而不应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单方的结算结果为依据,并且认为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公司则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和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另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须遵守“财建部【2004】369号文”规定时间完成对承包方所报结算的审批。依据上述规定及约定,建筑公司主张置业公司对结算报告逾期未予答复应视为认可,因此建筑公司应按我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支付工程余款和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约定关于工程结算适用“财建部【2004】369号文”规定,是否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
1.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规定的适用条件。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报告予以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对发包人新增加的法定义务,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约定义务。本条关于“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的规定适用前提条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竣工结算必须明确约定两点内容: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2.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报告。
因此,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送审决算报告的答复期限,或者没有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则承包人不能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主张发包人逾期不答复送审决算报告的视为认可。
2.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不是“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规定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建设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及第33.3条虽然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送审决算报告的答复期限,并且规定了答复期限界满发包人未答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因此《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不能作为适用《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的依据。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也肯定了上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明确答复“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3. 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设部第107号令、财建[2004]369号)不是“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规定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