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结束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不合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侵略职工劳动权益的,适用个别合同规定;没有个别合同或者个别合同未规定劳动人为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一连事情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一连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团体对违反本法的办法都有权告发,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http://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http://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连http://

或者告知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结束光阴的劳动合同,提供与事情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举行事情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一连用工的,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以下职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职员, 从事非整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是,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伤害的,可以裁减职员: (一)按照企业停业法规定举行重整的; (二)临盆经营孕育发生严正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编制调整,配合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连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http://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事情义务造成严正影响http://

有以下情形之一http://

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个别协商机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遵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工会依法给予支持以及帮助,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关照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http://

向其支出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钱三倍的数额支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

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孕育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裁减职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http://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http://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办理事情交卸,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以及履行劳动合同http://

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出赔偿金http://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仍不能胜供职情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不雅观情况孕育发生重大变化,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出劳动人为、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 个别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http://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结束,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http://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第七十二条 非整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钱标准, 第十五条 以完成必定事情义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正常的工钱调整机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住民身份证以及其它证件,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http://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不雅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http://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副职工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个别合同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