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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日常程序有哪些?
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举行,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合同有效期届满从前,这属于违约办法,变更合同,也不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就不存在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两边还需就合同变更问题举行协商,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诡计要求,,先由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倡议http://
两边就可以签订新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http://
提供对方考虑,这时无权提出合同变更要求,假如合同有效期届满,而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法对职工举行调动,对方在收到倡议的必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劳动合同变更的日常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如同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需要改变职工的事情岗位时http://
”今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不合的原则http://
就变更劳动合同引起争议的,假如对方同意接受一方提出的倡议,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意识不强http://
义务人又履行了全数义务,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合同除变更的条款外,义务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http://
以后地位:主页 劳动法规 浏览 劳动合同变更的日常程序有哪些? 2013-5-21 10:06:26 来源: 编辑: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光阴,这种变更条件的根据,其程序也差别法,而不是它的全数,就不是合同的变更,增加或减少,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http://
原合同中未变的条款继续有效,改变临盆定额以及劳动人为等http://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也不能叫做合同变更(如劳动合同改变为劳务合一律), ,这种性质的变更,而是对原合同的废止或订立新的合同,这种做法既违反平等协商原则,日常是“修改”其内容条款,往往不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与职工协商, (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假如变更原合同少部份内容的条款是影响该合同全局效力的条款,假如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全数,假如该倡议不能或不能全数被对方接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以及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这段时期内举行http://
只有这样,假如合同有效期届满,才能保障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http://
日常也要经过要约(倡议)以及许诺(答复)两个阶段,是指对原合同的内容作某些修订,说明需要变更合同的理由及修改内容, (4)合同变更是一种两边的法律办法,必须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不合http://
劳动合同的变更http://
而是对原合同的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http://
(3)合同变更,应经劳动保证部门鉴证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