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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难构成 疑罪从无无罪辩―镇江丹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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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难构成 疑罪从无无罪辩―镇江丹阳律师韦正夫辩护词选

作者:韦正夫 时间:2011-03-29 查看(380) 评论(0)

                      非法经营难构成 疑罪从无无罪辩

                                                      ――镇江丹阳律师韦正夫辩护词选

张××涉嫌非法经营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面的认识。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指控,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主要证据不足,在罪名的适用上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从我国刑事法律和政策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罪行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无罪。现分述如下:

        一、 被告人张××所在的丹阳市福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资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都在合法的经营范围之内。

  被告人张××所在的福隆公司在2008年4月18日接受中国对外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对外公司”)的委托,对外发布广告,招收劳务工,并收取部分费用,作为中介公司,在这段时间的经营活动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后因中国对外公司的资质在江苏省内使用被限制等政策原因,被告人张××所在的福隆公司转而与有对外劳务派遣资质的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国际公司”)合作,由济南国际公司在2008年4月29日、5月23日、6月13日、7月1日分别出具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申请办理赴俄罗斯因私护照名单》等材料到丹阳市公安局申办护照,至此,被告人张××所在的福隆公司的经营行为也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和法律边界。至于被告人张××在2008年7月26日赴俄罗斯考察,并与莫斯科飞豪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境外就业合同》一事,其所在的福隆公司在乙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隐名委托”(也称“隐名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乙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应由有权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委托方(济南国际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人张××在莫斯科以隐名代理方式签订境外就业合同的行为,也不属于超越资质的非法经营行为,更不应升格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1、公(丹)鉴(文)字[2008]01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严重不可靠,也不可信,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首先,该鉴定文书针对的被检材料全部是复印文本,公章印文在复印后显示的大小、粗细等肯定有所不同;其次,被检材料上有22枚公章印文,鉴定人员并未逐一鉴定后再下结论,而是用了推定的方式在一天之内即对被检的22枚印文的真实性下了一个草率而笼统的结论,这不符合印文的鉴定规范;再次,鉴定人员先入为主,主观归罪,缺少公正性,如,该鉴定尚未开始,即在事由摘要中表述,“张××制作虚假出国劳务相关资料骗取受害人……等50余人出国费用后逃匿 ”等内容,可见,尚未鉴定,鉴定人员即已认定其有“虚假”。在这种思维定势下作出的结论,公正性很难保证;最后,该鉴定机构没有对公章印文进行鉴定的登记项目,鉴定资格存在问题。

         2、《境外就业合同》也不能证明张××的行为是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被告人张××的福隆公司招收的劳务工必须通过济南国际公司进行对外劳务派遣,福隆公司是一个中介公司,无对外直接派遣劳务工的资格,因此,被告人张××的福隆公司就选择与济南国际公司合作,通过济南国际公司对外派遣劳务工。而济南国际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对这档赴俄罗斯劳务输出业务中的对内对外的许多事情大多委托张××及其所在福隆公司操作。被告人张××也都是以济南国际公司的名义办理对内对外手续的。张××为了对这批劳务人员负责,亲赴俄罗斯考察,并代表济南国际公司与外方用工单位签订了《境外就业合同》,虽然在乙方处签署名称和盖章的是张××的福隆公司,但这是一种隐名代理的方式,符合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法律属性,其权利义务最终还是归属于委托人济南国际公司。这不是张××的福隆公司在直接对外经营,福隆公司在这里只是隐名代理人,直接对外合作经营的还是济南国际公司。因此,《境外就业合同》不能证明张××的行为是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相反,从合同内容来看,张××是在通过代理人的尽职勤勉行为努力争取和保障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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