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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云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

张某云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某云的辩护人,我发表以下三点辩护意见:

一、张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分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张某云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机电维修工,是做公司安排的工作,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经营行为导致本案,本案应该是公司犯罪,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50万元,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是54700元,显然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不能因为公司的非法经营罪不成立就追究个人的非法经营罪,这样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张某云不是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张某云是一名技校毕业,拥有机电维修专业技能的维修工,是靠自己的劳动和技能谋生的,从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完全超出了他自己的预料,非法经营罪是故意犯罪,张某云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二、张某云在危险物品肇事罪中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

起诉书也认为“被告人吕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张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在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被告人李某平是主犯,张某云是从犯。而且在油车起火后,吕某云在向公安局报警,在原地等警察,警察到场后,把张某云带回警局,本案应当认定张某云的自首情节,以区别案发后逃跑,鼓励自首行为。

三、张某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处是一建筑工地,并远离居住区,从照片上看,工地也处于打地基的阶段,起火后,没有伤到人,也没点燃其他物品,只是把车内的柴油和油车烧毁了。

检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只是油车起火烧毁油车,事实也是没有人员受伤,也没有烧毁其他财物,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工地方负责人肖某某的证词中,问:这次工地着火你工地有无财产损失?肖某某答:没有。

综合本案,辩护人认为,吕某云危险物品肇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吕某云是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吕某云的小孩刚出生不久,老婆又没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因此案陷入困境,吕某云到今天开庭,已经关押了9个月,建议法庭量刑10个月,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辩护人:广东智洋师事务所

宋斌律师

                                                                          2011年9月26日 

                 

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773号,该案件判决,采纳了辩护人毛宏伟律师关于吕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吕某云及其辩护人关于吕某云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吕某云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办案手记:

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全力以赴,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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