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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毒品犯罪辩护规则100:毒品数量前后矛盾的属事实不清,
(孙中伟原创 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独家首发、转载请注明)
主要案情:
某起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法院认定的数量为1040克,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毒品数量为1000克,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记录的为1公斤,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为“约950克”,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报告》上记载的为“1040克”,被告人卫某多次供述是950克左右,被告人王某多次供述是1000克,被告人刘某多次供述是1000克。
孙中伟律师辩护要点及辩护理由:
毒品数量前后矛盾,属于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涉案毒品的数量没有查清,判处死刑错误。
本案中,关于涉案毒品数量这一事实,三位被告人的供述分别有950克和1000克二种矛盾说法,公安机关前后也分别有“约950克”、1公斤、1040克等三种不同说法,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法院以《检验鉴定报告》上记载的“1040克”作为认定毒品数量属于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贩卖毒品的数量做了明确的规定,“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刑法条尽管对毒品的数量作出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唯一标准且也并非绝对要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传达了该精神,“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实际上,最高院对于以毒品的数量裁判被告人死刑的态度是极为审慎的,加之我国采取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因此该案中不能仅根据涉案毒品的数量最终判决被告人死刑,况且该数量作为整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情节尚且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且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在对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和认定的时候,对于被告人的供述要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