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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选择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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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选择性报道 (2013-08-17 01:40:41)
标签: 李天一 梦鸽 李双江 李振刚 新闻分析 分类: 律师业务
轰动一时的茂名李振刚涉黑案,今年
在重审原定于
我关注李振案的新闻报道,不仅仅是关注这个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而且还关注新闻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选择性报道、盲目性跟风和对刑事被告人的毁灭性一边倒。媒体对于民事案件的报道,倒能注重客观公正性,会尽可能全面地描述原、被告双方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观点,甚至还会走上街头采访民众对事件的各种看法,同时也注意把握报道的用语和分寸,避免由于报道失真而与当事人之间产生诉讼。事实上,在民事纠纷上,由于报道失实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然而,因报道刑事案件而引发的当事人与媒体间的诉讼,却少之又少。有许多冤案,比如众所周知的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强奸案等,尽管是错案,但它并不会因新闻报道而引发民事纠纷,因为新闻报道是根据判决文书报道的,既然法院判决他们有罪,那新闻报道他们因奸情杀人和因强奸杀人,也就不属于不实报道了。
有24名被告人的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即使在一审宣判前,新闻媒体就已经无懈可击地报道了该黑社会性质团伙的各种罪行,但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竟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我一直在想,二审裁定之后,媒体又会如何报道本案呢?会如何处理一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间的尴尬和矛盾呢?
李振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
人们常说中国是个新闻自由的国家,但自由不等于活跃,自由不等于自主,自由不等于多角度,也许这就是新闻自由社会里形成新闻千篇一律风格的原因。从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来说,近期关于李天一案件的各渠道传说,倒是充分体现了新闻自由,但遗憾的是,流传李案各种案情及各方辩解的,并不是传统媒体,而是网络。网络填充了传统新闻媒体不作为的空白,使受众可以从更多角度观察一个新闻事件,从而也会使一个刑事案件更加充满了悬念,而不至于象传统媒体那样千篇一律地一边倒。
但是,网络新闻只有经过海量转发,才能瞬间产生比传统新闻媒体大得多的威力。网络新闻常常由名人名博发出或转发,也常常由公众人物引起。比如最近上海的四名法官和他们顶头上司的新闻传说,几乎是网络完全超越和取代了传统媒体,在传统新闻媒体尚未反应过来之前,新闻事件的主人就已经发生了戏剧性的命运变化。
传统新闻与网络传闻之间,又往往进行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微妙角色互换。比如,某网络名人在博客上揭露刘铁男的贪腐传说,而包括央视在内的传统媒体,却赶紧站出来辟谣,而重庆的薄王事件,又是在网络传谣之后,才被传统新闻媒体证实。更深一层,网络传言常常被传统媒体所利用,传统媒体不便出面的时候,可能会有意放风让网络先走,同时,网络民意也不见得能影响裁判者的选择,比如,刘志军案,网络民意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而有些案件,或许只能在网络上见到,传统媒体会秘而不宣。比如我发表于本人博客的《揭秘法国
《揭秘法国LV引诱中国妇女犯罪全过程》女主人公苟女士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仔细品味《羊城晚报》对李振刚案件的重审报道,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新闻的导语和正文之间的微秒关系。一方面,新闻的正文,以大量篇幅,从相关案件的司法文书中提炼出李振刚团伙有声有色、有鼻子有眼的各类犯罪记录,另一方面,又在新闻的导语和标题上,突出本案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不免让人对本案一审故事的真实成份和逻辑关系充满了好奇,从而对本案的重审结果充满了等待。这篇报道援引了李振刚团伙参与犯罪的大量案卷材料,但极少引用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辩护意见,乍看起来对被告人的舆论是极为不利的,但文章的最后,却又突然冒出一句“曾参与原审开庭的辩护律师胡朝晖在他的博客中写道”,而本人在博客中写的10多篇“律师手记”类素描,从一个辩护律师的视角,记录了本案法庭内外的点点滴滴,原汁原味地描述了包括李振刚在内的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洋洋自辩,以及20多名辩护律师在庭上庭下的锵铿直言。微博上常有人说:新闻要联起来看、反过来读。《羊城晚报》这篇饶有兴趣的文章,不知是否有这个方面的意义呢?
话又说回来,中国新闻,要读懂,真还不容易。
结束…
茂名李振刚涉黑案从高调到低调的新闻看点…
茂名李振刚儿子同窗给我的来信
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背后的新闻大戏
李振刚:一个地下银行家的黑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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