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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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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风险与防范 (2010-09-02 09:12:31)
标签: 媒体 新闻 名誉 侵权 法律 电视 文化
媒体侵权风险与防范
——以新闻侵权为视角
作者 我还是这个我
主要内容
一、何为侵权?
二、传媒行业侵权风险
三、何为新闻侵权?
四、新闻侵权构成要件
五、新闻侵权的种类
六、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
七、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八、新闻侵权应诉准备
一、何为侵权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表述是学理对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通说,《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概念解读:法律的语言读起来总是很拗口,法律规定跟学界通说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没有过错,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也得承担责任。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类型。
二、传媒行业侵权风险
传媒业内的任何主体都可能面临侵权法律风险。传媒业内高风险的侵权行为可能有哪些?著作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纠纷最常见(**网案、**频道播放无版权电影案、**电视剧编剧版权纠纷案、侵权与维权)
三、何为新闻侵权
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定义,北京海淀法院马军法官认为涉媒体侵权是研究对象非侵权类型。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治理框架下,理解新闻侵权,需要紧扣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指的就是新闻媒体和记者。
四、新闻侵权构成要件
普通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新闻侵权构成要件:
1、新闻报道已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公开传播
2、新闻报道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违法性和特定指向性
3、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4、新闻报道与他人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两个案例:
1、某装修公司诉某频道“装修引来的麻烦事”报道侵权。案情简介:2008年6月24、25日,某频道连续报道黄某与某装修公司关于房屋装修方面的纠纷,该公司认为报道侵犯了其企业名誉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判决该公司败诉。
点评:结合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此案在每一个要件上一一突破,即可还被告一个清白。作为代理人,在庭审中,我坚持强调三点:一、报道属实,记者除了采访双方当事人之外,还采访了第三方机构——###装饰行业协会,做到了报道的全面、客观、公正;二、主观无过错。本报道属于舆论监督,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任何一方名誉权的过错;三、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企业名誉受损与报道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被告胜诉。法官认为:报道中涉及黄某对原告的反映,均引用黄某原话。频道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披露,报道内容未有失实之处,未超出正常舆论监督范围,未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略
五、新闻侵权的种类
几类: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名誉权: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这种客观评价的权利。这种评价通常指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内容。
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的权利。法人相应有名称权。(电视剧《沙家浜》案)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民法通则》对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是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特例:新闻图片、公众人物)
隐私权:《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性、财产、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