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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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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深圳首例 (2012-11-29 16:11: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热点

 

深圳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团首席律师——权律师,联系电话:1598986585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64785,执业机构: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信箱投递:372251072@qq.com,  :3722510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大厦四楼,建筑房地产专业10年以上经历,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以建筑、工程、房地产为主业务。

 

 

首例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编者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深圳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主体进行刑事处罚的第一宗案例,也是建筑行业包工头拖欠逃逸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宗案例,值得建筑行业关注。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许时军(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承包了上海鲁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强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华星光电工地CUB马达区配管工程及钢构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后被告人许时军雇佣周廉忠、陈伟广、鼓震、杨龙等几十名工人实施该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许时军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先后从鲁强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59,000元。2011年6月28日,许时军与鲁强公司就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07,696元。6月30日,许时军突然关闭电话逃匿,但尚欠4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08,596元未支付。工人们找鲁强公司讨要工资,并向有关部门信访。在有关部门协调下,鲁强公司垫付了上述工人工资。
  2011年7月3日,鲁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4日,被告人许时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劳动管理办公室、光明新区公明综治办委托光明公安分局向被告人许时军追偿工人工资。光明公安分局责令被告人许时军支付工资,许时军表示不支付。
  2011年9月8日,光明公安分局对许时军进行刑事拘留。9月16日,许时军被逮捕。
  二、法院判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时军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时军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8,59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时军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其在领取人民币359,000元的工程款后,仅向工人支付部分工资,便携带余款逃匿;被抓获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应当依法惩处。2012年1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时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律师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快速壮大起来,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直线上升,与此同时,劳资纠纷亦大量增加。据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万件,其中2005年31.4万件,2006年31.7万件,2007年35万件,2008年69万件,2009年上半年34.9万件,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近年来欠薪逃匿事件多发,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1]。另外,各地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自杀讨薪、暴力讨薪、讨薪者被殴等恶性事件及群体上访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安定与和谐埋下极大隐患。而欠薪如此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欠薪成本低,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能欠则欠,能逃则逃,逃不了欠不了也没有任何损失。
  为加强民生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并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欠薪行为,最大程度加大恶意欠薪的成本。
  为统一司法适用,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2、主观要件: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观方面: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一般为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4、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许时军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8,596元,数额较大,经光明公安分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法院判处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法律规定。
  (三)建筑行业如何防止拖欠民工工资。
  目前,我国的施工管理模式一般都是总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再将其中的劳务承包给注册的劳务公司(由若干劳务队/班组组成或挂靠)或包工头个人(由其招揽劳务队/班组)。总包单位自己施工的主体工程或部分专业工程也是通过将劳务承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个人实际完成。在这种模式下,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以及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如何防止下一级承包人(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个人)拖欠民工工资。因为一旦民工工资被拖欠,势必会引起民工上访、闹事,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影响施工单位声誉,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直至被政府行政处罚或拒绝在当地的投标。本案中,鲁强公司将专业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许时军个人,再由其雇佣工人实施,属于典型的劳务违规分包。鲁强公司因对许时军工资发放缺乏监管,最后不得不自己垫付208,596元工资,而许时军也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1年6个月。可谓教训深刻。
  为防止下一级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一些施工企业采取的下列措施值得借鉴:一、所有进入工地务工的民工必须按所属公司、工区、班组进行造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照片),层层上报至总包单位备案;二、每个民工每月工资由下一级承包人造册上报后,由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全部通过银行发放,存入其银行账户,避免中间截留(工程款和利润另支付至企业账户);三、工地配备1—2人兼职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管民工工资发放,将其照片和电话张贴于工地大门口和食堂、宿舍,告知所有民工随时就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投诉。这些措施可以较好避免拖欠,对于存在的拖欠也可以尽早发现,不致矛盾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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