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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方法评价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评价

徐毓才

(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726400)

1  协商出现异化

1.2协商的内容限定   这里所讲的三条途径,针对的只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医患纠纷”,其内涵至少有两层,一是必须是“医疗事故”,没有被“商定”(医患双方)、“判定”(卫生行政部门依靠“专家共识”,但仅供“调解参考”还必须获得医患双方“认同”)或“鉴定”(法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做出)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不能“随意”进行“协商”、“调解”或“判决”。二是只涉及“赔偿”,也就是经济赔偿,不涉及技术判断、失误确认和行政处罚等。

1.3协商的基本原则   协商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具有便捷、高效、人本等特点,易于被双方接受,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在我国也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协商缺乏强制力,因此必须遵循“自愿”这一最基本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商处。

2  行政调解费力不讨好

2.4行政调解费力不讨好  医患纠纷频发,处理非常艰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人所共知。加之卫生行政部门“先天”具有的一些劣势,而且在当前社会氛围内,不断被强化,因此,处理医患纠纷更加不合时宜。一是的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容易被认为与医疗机构是一家人,即使说的是“公道话”,也容易被认为“有偏向”;二是职责是管行业,实际上对医疗技术问题并不专业,也不可能达到判断“医疗事故”所需要的专业水准,因此参与“判定”与“调解”是两面不讨好;三是尽管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交给了医学会,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医学会还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难免不让社会质疑。

法律本来应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阀门”和“判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今法律也收藏起了其本该“冷峻”的面孔而转而“微笑”起来。加之医患纠纷本来就因为其专业性强、危害性大(人的生命与健康)、法律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诉讼处理存在很多困难。

4.3已经出现“被抛弃”现象   报载,一患者因腹痛,到佛山一家医院就诊,不料病情恶化,次日凌晨猝死。家属由此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被拒绝后竟纠集20多人围殴医务人员。省医调委介入调解,但家属表示要通过上访寻求满意说法。(《新快报》2012年2月25日)

5  信访凭什么成为医患纠纷处理的渠道?

6医患纠纷处理混乱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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