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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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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2011-11-22 11:35:57)
标签: 杂谈
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作为林达潮的辩护人,认真分析了公诉书,全面地核对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仔细听取了被告人林达潮的辩解,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经过开庭审理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林达潮无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恒达公司的性质及安德森是否有对恒达公司投资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恒达公司的性质以及美国安德森公司是否有对恒达公司投资。我们认为,恒达公司名义上是美国安德森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实际上美国安德森公司没有向恒达公司投资一分钱,恒达公司的运营资金全部是林达潮投入的。既然恒达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资金,林达潮从恒达公司取走的款项均是其自有资金,则林达潮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合本案控方的证据以及辩方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以上事实。在我们向法庭提供的林达潮、朱丽丽和Peter及Peter的妻子Terie等人的大量往来电子邮件中,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几封电子邮件已由公诉机关向朱丽丽和Peter等人查证属实。
根据这些电子邮件,当事方确认,2001年至2004年,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销售给安德森公司的货款总额为989.1万美元,美国安德森公司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的所有款项总额为967万美元,这967万美元都是应收货款,安德森公司是分别打入这两家公司的外汇投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安德森公司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的全部款项是多少,可以通过这两家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证明;这两家公司的应收货款是多少,可以通过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客户订单和实际结算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帐资料予以证明。同时,恒达公司的报案材料和辩护人提交的电子邮件等资料也都可以证明。
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必须对指定的外汇投资账户进行,每一期验资之后,当期所验资过的投资账户里的外汇就可以使用了,安德森公司将967万余美元分别打入投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两家公司通过低报出口价格拆分货款、借用货款滚动进行虚假的验资。
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完成验资程序正是使用上述方法进行的,实际操作手法就是:在出口时向海关低报出口价格,这样,安德森公司在按实际结算的价格支付货款时就可以将货款分成两个部分汇入,一部分汇入结算账户,即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申报的货款,这一部分就可以正常核销;另一部分汇入投资账户,等验过资后就可以使用,这一部分就是实际货款和申报出口货款的差额。证明这一点主要证据有:双方往来结算的对帐资料显示,安德森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即全部投资帐户+结算帐户之总和)还不够支付全部的货款;在双方进行对帐和结算的过程中,Peter及安德森公司和恒达公司财务人员及林达潮将安德森公司所支付的全部款项967万余美元都确认为货款;在公司运作和财务结算过程中,当事方从来没有提及注册资本的事情,所汇入的967万余美元,包括了汇入投资账户的那一部分款项,当事方全部都确认为货款,从来未提及汇入投资账户的那一部分款项是注册资本;此外,从验资时间和验资过程也可以看出,譬如,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文《关于外资企业中山恒达家具有限公司项目的批复》要求恒达公司的注册资金须于营业执照核发的30日内投入15%,其余85%须半年内缴交完毕。但恒达公司第一期验资就推迟了半年多时间才开始进行,而且第一期也只验资17万美元,不足注册资金的15%,即使这样,恒达公司的第一期验资也还是借用溢丰公司的款项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