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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应
业主仅以未享用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它管理人,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遵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不适用本解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办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集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集会通过,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业主以违规免费为由提出抗辩的,http://
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举措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公道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回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丧失等违约责任的,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保护任务,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http://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http://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遵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它物业利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任务结束后,擅自扩大免费范围、提高免费标准或者重复免费http://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出物业费的http://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许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现予发布,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办法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http://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制定本解释,并以存在现实上的物业服务关连为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工资由提出抗辩的,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它物业利用人约定由物业利用人交纳物业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数物业服务营业一并委托别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次要权利的条款http://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任务结束后http://
第八条 业主大会遵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http://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间断损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等法律规定,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以及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http://
对业主具备约束力, 【宣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宣布文号】法释[2009]8号 【宣布日期】2009-05-15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公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 二○○九年蒲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http://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出拖欠的物业费的http://
请求业主支出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任务结束后的物业费的,遵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