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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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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青岛医疗事故律师15069092799

(2012-01-31 14:52)

标签: 杂谈

青岛是个美丽地方,青岛所有事情做得都很好,青岛医院比较正规,发生医疗事故很少,著名青岛医疗事故律师组成一个团队,这个著名青岛医疗事故律师团队中有年轻律师,年长律师,资深律师,有医学专业人士参加,有医学博士,教授等,还有常年医学顾问,通过这样组成来专业做医疗事故纠纷,全国各地做医疗纠纷案件,在全国已有一定知名度。专门负责调查,收集证据,专门有谈判小组,负责和医院方交涉,协商解决问题,专门进行诉讼。有的法院真的是很难办,但是在我们团队努力之下一般是能解决了,当有医疗事故要注意问题很多,在和医院协商之前要收集有关证据,这方面证据很重要,这个时候也是很好收集这方面证据,有了证据为了争取最大利益打下牢固基础,和医院协商底气十足,一旦协商不成一纸把医院告上法庭,如何交涉有技巧在里面,委托著名青岛医疗事故律师团队之后,你可以把在为这事操心,想干什么就去干什么,当我们需要你配合工作会主动提前联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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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了面子隐瞒真相,导致患者受伤害

(2013-03-29 09:04)

在本案中,死者家属首先提出尸体解剖检验,但同时也提出了两个附加条件,医院无视这两个条件,在未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便擅自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死者家属对于尸体的处分权。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直接造成的。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带来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青岛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这起事故在于医院,而且也给患者带来了生命、健康、财产和精神的损失,这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责任方,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负有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来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决不能为了“面子”和经济利益避重就轻,隐瞒真相,推卸责任,这样只能使患方火上烧油,激化医患双方矛盾,扩大事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加没“面子”。而应该主动向患者或其家属赔礼道歉,求得对方在可能范围内的原谅,即使得不到对方的原谅,也要以诚相待,尽量与患方协商,求得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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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组织本院人员在本院进行尸检

(2013-03-29 09:01)

我们认为,本案中医院对死者武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首先,这一行为违反了《医院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尸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虽然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不得参加尸检,但鉴于尸检与鉴定目的的一致性,我们可以推论,该条有关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于尸检,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院不应组织本院人员在本院进行尸检,而且是在未办理任何完备的尸检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施行病理解剖,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除外。第七条规定的“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根据该《规则》的精神,此条规定也同样应以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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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病情特别复杂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由青岛医疗事故专业律师阐述

(2012-03-16 19:03)

标签: 杂谈

衡量事故的性质时,须视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而且应根据学历、年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等具体情况分析,对各级医务人员以不同的标准予以衡量,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经济的赔偿。法医鉴定应为划清其界限而提供科学依据。从理论上划分医疗中的责任和技术事故是比较容易的,简言之,前者是基于违反规章制度,青岛市医生工作不负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后者是基于技术上的过失而发生的事故。但实践中这种区分是极其复杂的,往往在一个事情中同时包含着责任和技术两种因素。肠壁暗紫色,无光泽,内有蛔虫团,腹腔内大量血性液体。原接诊医生将小肠扭转复位,肠减压并取出蛔虫团。手术过程中,病员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三级鉴定委员会的三次鉴定,青岛医疗事故专业律师认为是事故,但在属于何种事故上却经历了两次反复。医院所在区的鉴定委员会将本案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是:接诊医师很年轻,临床经验不足,而病员的病情又很复杂,因此,将肠梗阻误诊为痢疾而转院;手术中又将失去生理功能的肠管复位,只行减压便重新放回腹腔,加速了毒素的吸收,促成了休克的不可逆性。从误诊和术中出现的差错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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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医院医生不该把病人介绍到美容中心—青岛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2012-03-01 11:04)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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