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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不是行政许可?它和登记行为有何区别?

为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营业执照是各级工商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工商机关依据早已合法取得的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权,对不确定的若干个市场经济组织及个人进行工商管理、颁发营业执照是在一“项”行政许可权下对不同对象的若干“个”实施行为。
登记行为有很多种。如婚姻登记行为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一样,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某些登记行为,如婚姻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等,同时也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可以将之归入广义的行政许可。因为此种行政登记,是行政相对人实施相应行为或进行相应活动的必经前置程序或前提条件:公民不登记就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公司、企业不登记就不能营业,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取缔。此类登记显然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等一般行政登记,相对人在登记前完全可以自由行为,如对相应不动产进行占有、处分等。正因为如此,对婚姻登记、公司、企业登记等具有一定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登记行为,可以和应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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