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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类程序违法行政案件的判决-兼析《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57、58、59条

摘 要: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1)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如果已给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3)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4)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5)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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