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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案例: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

王大哥就是当代秋瑾。

原文地址:刑事案例: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作者:雷律师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炳章,化名楼开文、齐心。因本案于2002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文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岷,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2003)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炳章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间谍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权、助理检察员刘国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炳章及其辩护人文超、杨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始,被告人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了"恐怖平衡"、"暴力平衡"等主张,宣扬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等恐怖行为。王炳章积极在境内外网罗、发展赞同其暴力恐怖主张的人员,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及张林(另案处理)、朱利锋(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1998年1月,王炳章化名楼开文(corwinhinpinglau)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入境,先后在广州、南京、上海、杭州、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倪锦彬、王庭金(均另案处理)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其暴力恐怖主张,促使上述人员参加其组织并发展成员。王炳章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王炳章将谢虹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任命其为"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活动。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原台湾当局某高层官员,声称要在大陆境内炸毁公路、桥梁等,要求提供暴力恐怖活动资金。1998年下半年,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谢虹频繁联系,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指使其对有关人员实施暗杀,在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爆炸等恐怖活动。1999年4月19日,谢虹按照王炳章的旨意,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镇接取枪支、弹药等物品并交付托运,后其托运的"五六"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2支、"五六"式步枪子弹240发、"五一"式手枪子弹120发等物被查获。2001年2月至6月间,王炳章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并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为王提供间谍经费。1982年至1990年间,王炳章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留学生资料、关系人名单。其中,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布置梁超天为其进一步搜集军事情报资料;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已判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炳章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间谍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炳章辩称,没有从事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和间谍活动,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文超、杨岷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炳章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与台湾间谍组织联络、从事间谍活动等事实,证据不够充分;指控王炳章策划谢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事实,对谢虹已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刑,因此对王炳章不能另定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间谍犯罪事实

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间谍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并为其提供间谍经费。

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具体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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